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1985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中文简称中石协,英文缩写CPEIA)成立于1985年,是由国务院国资委归口管理,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多种所有制形式组成的900家会员单位绝大多数已经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大部分产品已经获得API、ASME等标准的认证。

发展历史
2005年是我们协会成立20周年的大庆之年,为了宣传和发扬协会的光荣传统;《石油石化设备信息》编辑部访谈了当年参加协会筹备工作的老同志,结合整理协会保存的档案资料,我们撰写了《历史的回顾》这篇文章,希望传承协会的辉煌历史,促进我国石油石化设备制造业与石油石化工业的发展更加紧密的结合。
1985年10月21日在原国务委员康世恩的亲切关怀下和原国家经委海上石油开发设备领导小组组长范慕韩主任的积极倡导下,由原国家经委批准成立中国石油设备协会。1995年6月6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改为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务院114号文件,批转了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政府简政放权和扩大企业自主权,逐渐实现政企分开。随着企业下放,要求机械部门逐步把全行业工作抓起来,建立一些必要的行业协会组织,作为政府部门的助手进行行业工作,因此组建石油设备行业协会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了。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近海石油开始勘探开发,陆上油田有了新的发展,石油工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央提出了“通过同外商合作开采海上陆上石油,促进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带动国内工业,首先是机械工业的发展”的方针。国内一大批企业转而生产石油设备。这些单位分散在机械部、石油部、地质矿产部、中石化总公司、化工部,海洋石油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电子部,兵器部、交通部,航天部,航空部,核工业部、轻工业部、公安部等各个系统中。
1984年4月,中石化总公司石油化工规划院。石油部科技情报所,机械部科技情报所和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联合发起建立了全国石油设备技术发展研究组。聘请了国家经委、机械部、石油部、中石化总公司、地质矿产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六个系统。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社会组织被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主要职责
中石协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政府制定行业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出建议;受托承担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的统计收集、研究分析,撰写和发布行业经济运行报告;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准则,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组织制、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和推动国内外的经济发展。
建设宗旨
中石协的宗旨是: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权益,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国际交流,促进行业进步。
组织机构
中石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秘书处为日常办公机构。中石协秉承开门办会、民主办会、企业家办会的方针,理事长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大企业领导人轮流担任。中石协第六届理事会由160个理事成员组成,其中:常务理事53个,副理事长17个,现任理事长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现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基铭
中石协下设两个在京分支机构: ASME规范产品协作网和膨胀节分会;四个京外专业委员会:★石油钻采机械专业委员会[包括:石油地质勘探设备,陆地、海上、沙漠的成套钻井设备,各种采油设备,输油、输气设备等制造企业],★石油化工设备专业委员会[包括:炼化设备及相关的机、泵、阀、容器等制造企业],★石油井口设备和钻采专用工具专业委员会[包括:采油气井口装置防喷器及控制系统、钻采专用工具制造企业等],★石油节能抽油设备专业委员会[包括:抽油机及配套的节能电机和减速箱、抽油泵、抽油杆等制造企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PCIA。
第二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由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石油和化工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为石油和化工企业和整个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及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
(三)规范行业行为,开展价格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组织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活动、组织技术培训;
(七)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
(八)对石油和化学工业专业协会进行组织协调,对共性问题,组织研讨;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采取团体、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条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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