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经民政部和原化学工业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磷复肥行业社团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原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是经民政部和原化学工业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磷复肥行业社团,成立于1990年。

社团简介
是由磷肥、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各种作物专用肥、新型肥料等生产经营企业、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上级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展历史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原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经民政部和原化学工业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磷复肥行业社团,是由磷肥、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各种作物专用肥、新型肥料等生产经营企业、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上级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经民政部批准,协会名称由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变更为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协会会员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16家(截至2018年底)。办事机构设在北京,下设综合办公室(会员部)、信息部、磷肥事业部、复合肥事业部四个部门,并于2014年和2018年分别成立新型肥料分会和肥料助剂专业委员会。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竭诚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在政府部门和行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主要工作
协会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基础工作;组织调研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政府建言献策;总结推广企业生产及科学管理的经验,促进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开展行业统计,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服务;积极发展与国外有关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咨询、项目洽谈活动,促进中外技术经济合作等等。
协会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协调优势以及行业自律功能,秉承协会宗旨,在加强政策调研和行业管理力度,协调行业自律行为,积极反映行业诉求、企业困难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认同。
协会活动
2019年硫及化肥市场研讨会通知
第二十六届全国磷复肥行业年会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暨磷复肥行业发展大会
2019世界磷肥和复合肥产业发展大会
2019年全国磷复肥行业统计与数据直报系统培训工作会议
第二十届国产高浓度磷复肥产销会
2019中国磷复肥工业展览会
第四届中国国际特种肥料展览会
协会荣誉
2014年被民政部评为4A级协会,获得原化学工业部、原国家石化局、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先进社团称号。
协会章程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Phosphate ﹠ Compound Fertiliz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P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磷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各种作物专用肥等肥料工业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竭诚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在政府部门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查和讨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应政策与措施建议;
(二)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基础工作。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调查、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实行行业协调和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产业政策、法规建议;
(四)总结推广企业生产和改制、改组、改造,加强科学管理的经验,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中的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五)组织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和设备中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增加行业国际竞争力;
(六)组织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新技术、新产品发布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根据规定办好协会刊物,加强网站建设,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服务;
(七)组织国内跨行业跨部门的交流和合作,增强行业发展的活力;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和许可证的发放,参与本行业原料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承担科研成果的技术评定或鉴定工作;
(九)接受委托,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咨询服务;
(十)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专业人员培训,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十一)积极发展与国外有关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咨询、项目洽谈活动,组织各种类型的考察,促进中外技术经济合作;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对本行业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根据本行业特点,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
(十四)开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和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交会费,但最多不得连续3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协会的财务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6年5月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管理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密切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开展服务,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管理办法》的原则是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协会事务,保证会员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体现会员和行业的意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会员须遵守协会章程,认真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入会流程
第五条协会运营采取会员制。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入会申请书》,并将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由协会秘书处发会员证,建立会员档案,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宣传。企业须在接到入会通知一月内提交宣传资料,方便协会网站宣传。
第八条入会后,会员单位需指派专人与协会对接联系,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重要人事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如若退会需书面通知,并请交回会员证。退会后原享有的权利和服务亦同时消失。
第三章会员义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行业的声誉、合法权益;
(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五)反映行业生产、经营、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诉求和意见;
(六)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会员如有困难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需及时向协会秘书处书面申请减免会费,减免期最长不超过2年。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秘书处将书面通知,接到通知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协会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同意后,予以劝退。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除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服务:
一、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免费在协会网站发布企业信息(内容须经审核);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论坛和各种活动;
三、优先参与协会争取到的国家或地方相关课题;
四、优先获得协会主办的展览会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业经六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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