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

1995年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创办的奖项

奖项名称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创办时间为 1995(启明奖、创业奖) 1997(新苗奖) 2004年(园丁奖)。主办单位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由来
为促进科技馆事业的发展,表彰奖励在建设科技场馆、支持和开创科技馆事业、利用科技场所在普及科学知识、培育科技人才……事业中做出创新成就、具有贡献的有关人员。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设置启明奖、创业奖、新苗奖、展品创新奖四个奖项,每两年一届举行颁奖。八年来已经颁奖四届共奖励158人,其中“启明奖”奖励15人;“创业奖”奖励42人(含提名奖9人);“新苗奖”奖励104人(含鼓励奖72人)。
该基金目的是奖励为科技馆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教育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新闻工作者;奖励热爱科技馆事业、为科普事业发展提出新的展览教育思想,在展品研制、展览教育、组织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设计、制作、讲解人员、馆员和志愿工作者;奖励在科技活动场馆举办的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10年前,有人在大街上分别向8个不同年龄的人询问是否知道中国科技馆,结果8人竟全然不知。10年后,中国科技馆每年都接待上百万的观众,不仅京城百姓就连许多外地游客对他也十分了解。  在4月26日举行的“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委员会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上,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副会长徐善衍深有感触地说,10年前,一批有远见卓识的科学家高举着科普的大旗,以极大的热情和奉献精神筹建了这个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并积极工作,推动了我国科技馆事业的蓬勃发展。
其他信息
“园丁奖”: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首届“园丁奖”于2004年7月18日,在太原市举办,“第四届全国教育工作者发明与科教制作展评活动”中颁奖。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s in China ,缩写:FDSTMC。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资助服务,改善办馆条件,鼓励自主创新,注重人才培养,促进科技馆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中国科技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资助中国区域范围内科技馆建设中需要扶持的项目;
(二)组织资助中国内地科技馆展览、展品、展教、影视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组织资助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科技馆人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奖励对中国科技馆事业创新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五)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科普教育或其他有关与科技馆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六)开展与国内外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科技界、科普公益、文化方面专家和有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
(二)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三)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社会拓展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要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并为议题准备意见,有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查询、监督和建议权;
(四)要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执行本基金会决议;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五)需要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有义务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和资源渠道;
(六)应当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任务,提出专业性意见和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理事会决定;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和检查。
(七)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中国区域内科技馆建设中需要扶持的项目;
(二)资助中国内地科技馆展览、展教、影视开发项目;
(三)资助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科技馆人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奖励对中国科技馆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五)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六)基金会的日常运转、行政管理及筹资费用;
(七)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100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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