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花卉协会

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组织

中国花卉协会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陈慕华的倡议下,于1984年11月1日成立的。是由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组织

发展历史
中国花卉协会成立于1984年。
2023年12月19日上午,中国花卉协会家庭园艺分会在武进区成立。
2024年11月29日,中国花卉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联合党支部正式成立。
建设宗旨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花卉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协调全国花卉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促进 行业内的分工与合作;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才培训、展览展销、信息交流、经验推广等活动,提高花卉业产业化水平,推动花卉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花卉行业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研究国内外花卉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发布各类花卉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做好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制定国家有关花卉的法 规、 政策、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四)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有关部门授权,代表国家加入国际花卉行业组织;组织参加国际性花卉展销和学术交流;举办全国性的花卉展览会、商品交易会、信息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国内外花卉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或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花卉资源调查,协调和推动花卉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出研究目标和重点攻关项目,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工与合作;促进科研、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普及;
(六)开展智力开发和引进工作,组织国内外花卉业务培训,提高花卉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助解决贸易纠纷,帮助 会员开拓 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九)配合有关部门,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开展相应的工作;
(十)宣传花卉知识,引导、普及花卉消费;
(十一)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组织机构
中国花卉协会协会现有分支机构:月季、茶花、兰花、桂花、荷花、杜鹃花、牡丹芍药、梅花蜡梅、蕨类植物、零售业、盆载植物十一个分会,以及花卉产业化促进委员会和花文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
中国花卉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中英文对照
月季分会Rose Branch Association
茶花分会Camellia Branch Association
兰花分会Orchid Branch Association
桂花分会Osmanthus Branch Association
荷花分会Lotus Branch Association
杜鹃花分会Rhododendron Branch Association
梅花蜡梅分会Mei Flower and Wintersweet Branch Association
蕨类植物分会Fern Branch Association
零售业分会Retailing Branch Association
花卉产业化促进委员会Industrialization Promotion Committee
花文化委员会Flower Culture Committee
领导团队
现任领导
理事成员
团体会员
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入会条件: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省会城市花卉协会;
2 .经济特区花卉协会;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花卉社团;
4 .花卉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5 .花卉及相关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花卉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 .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行政人员;
3 .从事花卉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4 .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花卉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1.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会城市花卉协会;
(2)经济特区花卉协会;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花卉社团;
(4)花卉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5)花卉及相关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花卉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有关部门领导;
(3)从事花卉及相关工作的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4)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3.名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热心帮助我国花卉事业发展,并对我国花卉事业有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外国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热爱花卉事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在花卉界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由有关部门提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8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若干部(室)。
第三十二条 视工作需要,本团体可成立若干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直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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