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中国轻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中轻政研会)于1987年经中宣部批准成立,是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发展历史
1999年12月,中轻政研会经民政部批准重新进行了登记。
随着中央国家机关历次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国家轻工业局和各省区市轻工业厅局相继撤销,行业管理出现了空前的新情况。在这种形势下,中轻政研会面临着新的问题和考验。
在工作渠道上,由过去直接依靠和联系各地轻工厅局,转向直接依靠和联系各地的轻工骨干企事业单位;在活动方式上,由过去以上面召开工作大会为主,改为上下结合,加强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片区分会活动的力度;在研究内容上,加大了企业文化建设的分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具体活动安排上,要办好每一次年会。
中轻政研会先后开展评优活动4次,大力表彰了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政研会、优秀政研会工作者和优秀研究成果。
中轻政研会现仍是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挂靠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组织机构
中轻政研会下设了5 个片区大组、8个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150多个。制定和完善了多项工作制度,实现了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了活动的顺利开展。
理事成员
中轻政研会现任会长张善梅同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高级顾问)。
组织章程
中国轻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国轻工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自愿组成,在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 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会员单位和思想政治工作者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轻工行业、企业的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课题研究,总结轻工战线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指导会员单位开展活动,发现、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
(三)组织轻工思想政治工作学术研讨、交流和考察活动,交流信息,培训骨干;
(四)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和个人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政研会、优秀政研会干部和优秀研究成果;
(五)办好本会刊物,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论著和研究资料;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国轻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凡自愿提出申请,经会长(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较为显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O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中轻政研会现有内部刊物《中国轻工业思想与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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