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

中国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于1992年4月28日经业务主管部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教办199221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6月27日民政部准予登记注册(社会团体登记证第1065号,2001年1月31日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4294号)成为由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志资料征研与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组织机构
本会有单位会员50个(含会员1300多位),个人会员1100多位,一个满铁资料研究分会(含单位会员28个、个人会员14位)一个家书文化研究中心。
其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现已召开了三届(1992年、1996年、1999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的执行机构,已召开了一届三次、二届三次、三届三次;办事机构设有秘书处、会员联络部、书刊编辑部、学术交流部和资料室。秘书处已编发《会讯》(八开四版报)30期。
发展历程
2023年7月22日,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沂蒙精神研究分会成立大会在沂南县举行。
成立意义
本会已先后在全国各地举办了十次大型学术研讨会和近二十次小型学术研讨会。出版了历次学术会议论文集三集:第一集抗日战争史及史料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三集少数民族史及史料研究(德宏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集中国近现代史及史料征集研究(新疆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编辑出版了《中国近现代史史料介绍与研究丛书》,其中有《中国近现代社会史料丛书》上海、山西、湖北、湖南、云南社会大观等五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其他卷待出;已编成待出版有《全国各级政协文史资料名录(1960-2000)》一书,正编辑中有《全国各级政协文史资料篇目索引(1990-2002)》和同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科研管理部合编《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党史资料书刊名录(1980-2002)》等书。对会员优秀成果(著作、论文)举办了三次(1994年、1998年、2001年)大型评选活动,共有269件成果获奖。
从1999年8月间同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合办有学术会刊《世纪桥》(国内公开发行的双月刊)。
本会资料室主藏有“党史资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政权、军队、群团的组织与活动史资料;“史志资料”,包括现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单位与部门的区域通志和行业专志及其资料;“文史资料”,包括全国各级政协的文史资料和民族党派史资料等,共八万余册(辑、期,不含复本)。其中“文史资料”有近三万册,业经整理并被超星数字图书网收藏供社会各界利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Society for study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Chinese Historical Materia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及史志资料征研与教学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开展对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的系统研究和成果交流,推动本学科的建设,促进当前编史修志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师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是:
(一)组织定期的学术年会和不定期的专题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等,交流教学与研究成果,以推动本学科的建设;
(二)编印会讯,通报会务情况,协调会员研究计划和交流会员治学经验等,以密切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
(三)汇集会员研究成果,出版有关史料与史料学类书刊,征集中国近现代史史料书刊,为保存史料和当前修史编志工作服务;
(四)举办各类学习班,接受社会咨询,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联系,为促进对外开放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三)单位会员必须在本会所研究的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必须在本会所研究的学科上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秘书处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和提供有关活动情况和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本届工作规划;(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和会内各项规划和会内各项管理制度;(九)聘请学会顾问;(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可指派代表或采用通讯形式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指派代表或采用通讯形式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所研究的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筹集经费与监督经费的使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会员的赞助和社会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者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1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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