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基金会,英文名:CHINESE MUSIC FOUNDATION,缩写为“CMF”,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非牟利性社团组织,管理和使用政府资助、海内外组织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的音乐基金会。
建设宗旨
筹措音乐艺术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音乐艺术创新,扶植培养音乐教学、演唱、创作、研究人才,促进音乐学术交流,增强港人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团结,加强海内外音乐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音乐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音乐基金会,英文名:CHINESE MUSIC FOUNDATION,缩写为“CMF”。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非牟利性社团组织,管理和使用政府资助、海内外组织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的音乐基金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筹措音乐艺术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音乐艺术创新,扶植培养音乐教学、演唱、创作、研究人才,促进音乐学术交流,增强港人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团结,加强海内外音乐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音乐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在香港将军澳东港城第7座10楼B室。本会中国内地机构设在广州市环市东路333号2栋5号102之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音乐发展资金。争取政府资助,募集港人及海内外组织或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二)资助公益演出、音乐艺术评比。主要资助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音乐项目以及民间音乐艺术建设和遗产保护。
(三)推动音乐艺术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验性的音乐艺术项目,组织。
(四)扶植音乐教学、演唱、创作、研究人才。资助音乐新人的培养和音乐艺术人才的引进、进修。
(五)组织国际学术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中国音乐艺术水平和扩大中国民族音乐影响的国内外音乐学术文化交流项目。
(六)开展社团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处理相关音乐艺术事务,开展双向音乐艺术协作交流。
(七)中国音乐基金会网的建设维护,《中国声乐报》、《中国声乐家》杂志的编辑出版,中国音乐名录的推广发行等相关业务。
(八)接受政府委托,组织音乐艺术奖励活动以及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包括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系本会发起人代表和推荐;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理事会会长;
(二) 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 在本会领取报酬。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 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四) 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
第十九条 本会可对为中国音乐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
第五章 监事及监事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但不超过5名。监事侯选人由各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局选举通过。监事局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经监事局通过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监事局选举产生。监事局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局对理事会负责。监事局的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基金和资产的管理办法、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 发起人注入、会员费、海内外组织、港内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
(二)政府资助文化的资金;
(三)基金和资产增值;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用于:
(一)资助重要音乐演出、音乐评比、学术评估、学术研讨、纪念、活动;
(二)资助国际音乐文化学术交流;
(三)资助奖励优秀音乐教学、演唱、创作、研究人才;
(四)资助出版有关音乐学术资料、文献;
(五)资助、推动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其它公益活动。
(六)依法提取管理经费、项目成本和服务费用;
(七)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独立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聘请广州君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标准、福利待遇,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制定,其修改也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并需要注销、其他原因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香港其它音乐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音乐基金会。
捐款方式
本着“自愿灵活、诚信合作、善款善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基金会向海内外公众募集音乐基金。
主要捐助方式:
(一)捐资人无具体资助对象,凡赞成本会宗旨,信任本会工作,可捐款至本会帐户,由基金会组织资助执行。
(二)凡捐资的单位、个人(或若干单位、个人)可选定本会资助项目:
1、亚洲国际声乐节奖励基金;
2、贫困地区音乐教室筹建基金;
3、中国音乐博物馆筹建基金;
4、音乐人才助学基金;
5、音乐创作扶持基金;
6、学术研究专项基金;
7、音乐活动扶持基金;
资助内容,提供项目所需资金,与本会签署《合作协议书》委托基金会执行资助。
(三)捐资者(企业单位或个人)可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以企业、单位或个人冠名(如“中国音乐基金会××专项基金”),与本会签署《合作协议书》,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原则,委托或参与基金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