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艺术委员会

中国音乐艺术界人事自发成立组成的国际性专业音乐艺术团体

中国音乐艺术委员会是中国音乐艺术界人事自发成立组成的国际性专业音乐艺术团体,是中国音乐艺术界人事与政府、艺术团体、企业间互动的桥梁和纽带。

团体简介
中国音乐艺术委员会:(简称:中音委)是中国音乐艺术界在职或离职的老艺术家们组成,经发起人共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社会团体。本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音乐艺术界权威人士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文化部门专家指导,在政府部门备案注册登记,接受上述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目前中国音乐艺术界涉及面最广、最具广泛影响力的全国性专业音乐艺术团体,是我国音乐艺术界与政府、艺术团体、企业间互动的桥梁和纽带。
工作宗旨
中国音乐艺术委员会工作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承中华文明与音乐艺术发展,以道德服务全国音乐人才,把艺术奉献给人民。广泛联络团结音乐界艺术人才、文化艺术团体,旨在服务中国音乐艺术事业发展建设,打造音乐艺术界的权威形象,为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
发展方向
中音委以:遵循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据本会宗旨和社会组织的特点,在爱国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和参与下,以弘扬和培育音乐艺术人才为核心,以音乐界艺术家为重点,把握时机,持久不断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单独或联合举办有关纪念、演艺、座谈、联谊、展览、表彰、选拔优秀人才等活动;策划组织地方企业参与音乐艺术发展建设,感恩回馈社会。
社会职能
举办与音乐艺术优秀人才作品有关的的大型系列活动,参与公益活动,参与其它有利于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音乐艺术发展的系列文艺宣传活动。
本会为宣传在爱国主义精神,传承中华优良传统,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促进祖国的繁荣富强,做力所能及的事,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获得社会各界的赞扬。全会同志一致认为:音乐艺术的发展事业是光荣而艰巨的,是大有作为的,永远宣传音乐相关的优秀人物。大家务必认真履行宗旨,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的征程上,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努力为中国的音乐艺术做出更多的贡献。
指导管理
中音委得到各界领导的关怀:国际政策和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由一大批国家著名的艺术家们发起。会员来自全国各条文化战线,集结了中国当代优秀的音乐人、艺术家和当代著名的社会学者。他们都具有丰富的表演经验和崇高的德艺双馨精神,他们用自己的艺术人生在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
委员会做为音乐艺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弘扬和谐社会主旋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共同操守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承载着音乐艺术及各大媒体的交流合作、培育和培养各类音乐艺术专业文化人才的责任。举办慰问、行业内的文化交流和各类高端论坛,开展多层面的文化项目合作,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搭建单位会员与著名的高端专家互动交流平台,建立单位会员与电视传媒等著名社会机构,以及单位会员与权威专家间的合作机制,为单位会员提供社会资源保障与配套服务,强势提升其企业形象。组织演艺、传媒、艺术、教育等著名专家与文化名人,针对广大个人会员进行最权威的定向培训、专业辅导及面对面的互动交流,并根据会员的特长和条件,提供择业推荐等高效能服务和成功、成才的快捷通道。
内设机构
秘书处、办公室、音乐创作部、音乐制作部、声乐艺术部、器乐艺术部、舞蹈艺术部、影视艺术部、综艺娱乐部、演出经纪部、音乐艺术教育部、社会音乐艺术部、媒体宣传部、对外联络部、活动组织部、会员工作部、权益保障部、法务部。
团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音乐艺术委员会(简称:中音委)
英文名称:Chinese music art committee (缩写:CMAC )
第二条:本会系由热爱音乐艺术的成功人士和专家、企业家团体,自愿者联合组成全国性的从事音乐艺术专业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音乐艺术界人士、爱国团体,宣扬爱国主义精神,组织音乐艺术共建工程,弘扬中华文化,服务音乐艺术发展建设。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音乐艺术界权威人士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文化部门专家指导,在政府部门备案注册登记,接受上述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联络国内外爱国人士,企业家,研究和宣传民族文化推动音乐艺术发展,广泛组织开展公益演出活动,培育发掘优秀音乐作品和人才,推动发展音乐艺术事业。
(2)配合有关文化部门专业文工团,输送给音乐专业艺术人才,或协商委托代培人才,组合和参与助阵义务演出。
(3)组织选拔音乐优秀作品或优秀个人宣扬事迹,并组织巡回演出,选拔优秀作品,编辑、出版协调有关单位刊登出版,对优秀音乐人才要大力宣扬。摄制其光盘、书刊、影视作品。大力弘扬优秀个人事迹,优秀团体、直通中央电视台以及各大卫视。努力做好人人享有出彩的机会。
(4) 宣传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慈善家、企业家领袖的先进事迹,组织音乐艺术界人才交流互动、演讲,增强音乐创作热情,传承后人对故人的真正意义上的敬仰。以演出、小品等形成巡回宣讲英雄人物,宣传他们的大爱,直通各大媒体,每年选拔一批当代杰出的音乐艺术人才评选,前10名,推荐个大卫视娱乐节目。
(5)广泛建立与全国各省、市、县、乡、村的联系,促进各方面的音乐艺术交流合作,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6)积极开展音乐人与企业家成功商业领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音乐艺术、企业共同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服务。1、为发展中国音乐艺术事业献言献策。2、真正代表广大音乐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去组织各项活动。3、宣扬和谐发展。4、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路线。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七条:本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吸收各省会会员单位。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音乐工作者
(2) 拥护本会章程,热心爱音乐艺术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凡对我国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4) 可对非专业的特殊人群,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加入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3) 由理事会授权办理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延续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连续五次以上的拒绝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也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侵害本会权益、损坏本会名誉以及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权益,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选举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约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理财状况
(5) 决定会员的现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人选
(8) 带领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它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享用通讯形式召开或表决。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享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在社会上和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职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主持下列工作:
(1) 召集和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主要负责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聘请对团体,社会、人民和本会有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政府部门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主管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音乐艺术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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