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

全国性学术团体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由各高校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学会简介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简称“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
英文名称:Fudaoyuan affairs research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FAR)。
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团结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队伍,加强理论探索和学术研究,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规律,提升高校辅导员研究水平和实际能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校辅导员队伍,为我国高校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
该会是非经营性学术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民政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该会秘书处设在山东大学
业务范围
该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
1. 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研究、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
2. 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专家库,组建学术专业委员会;
3. 组织辅导员工作论文、著作等成果评选工作;
4. 编印会刊《高校辅导员》。
(二)开展交流工作:
1. 举办全国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层论坛、学生工作部长论坛、研究生工作部长论坛、辅导员工作创新论坛,确定论坛主题;
2. 建设和运行相关网站,为辅导员提供网络交流平台;
3. 组织开展境内外交流。
(三)加强学会自身建设:
1.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2. 为会员提供咨询、成果发布与推广等服务;
3. 做好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组织机构
1、该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该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该会其他重大事宜。
2、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该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查该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4、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理事会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该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设立该会的各片会、合作组;
(四)领导该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研究会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该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政治立场坚定、在该会业务领域有较高声誉的领导、专家担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6、该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该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项。
7、该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该会的中长期工作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
8、该会设秘书处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2—3人,并适当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研究会日常工作。
9、该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秘书长负责,按秘书长授权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
(二)开展沟通交流工作;
(三)在秘书长指导下做好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资产管理
该会经费来源:
(一)山东大学拨付专项经费50万元作为启动经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学会授权下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为1000元/年。
该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该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该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对会员公布。
该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会设置
顾问: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王民忠
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韩俊兰
辽宁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曲建武
上海市教卫党委副书记、教委副主任 高德毅
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齐秀生
会长:
山东大学党委书记 朱正昌
副会长:
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副校长 张 彦
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 史宗恺
南开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杨克欣
东北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杨晓慧
东北林业大学党委副书记 孙正林
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 陈立民
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 李 昕
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 王传中
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 谢守成
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 徐建军
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 唐亚阳
中山大学党委副书记 朱孔军
四川大学党委副书记 李向成
兰州大学党委副书记 李恒滨
秘书长:
山东大学党委副书记 方宏建
副秘书长:
北京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马化祥
清华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过 勇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梁家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学工部部长 吴 惠
北京科技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何 进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 屈晓婷
天津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雷 鸣
大连理工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张言军
东北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李忠军
复旦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许 玫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朱 健
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金海燕
山东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曲明军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初建松
武汉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 朱 伟
中南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李景升
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漆小萍
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桂富强
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徐文雄
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中文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daoyuan affairs research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FAR)。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由各高校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团结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队伍,加强理论探索和学术研究,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规律,提升高校辅导员研究水平和实际能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校辅导员队伍,为我国高校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非经营性学术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民政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山东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
1. 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研究、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
2. 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专家库,组建学术专业委员会;
3. 组织辅导员工作论文、著作等成果评选工作;
4. 编印会刊《高校辅导员》。
(二)开展交流工作:
1. 举办全国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层论坛、学生工作部长论坛、研究生工作部长论坛、辅导员工作创新论坛,确定论坛主题;
2. 建设和运行相关网站,为辅导员提供网络交流平台;
3. 组织开展境内外交流。
(三)加强学会自身建设:
1.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2. 为会员提供咨询、成果发布与推广等服务;
3. 做好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在中国高等教学会授权下,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定期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培训、研究、考察和交流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优先在本会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文章,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优先在本会网站发布信息、言论;
(七)申请承办本会组织的各类会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管理;
(三)向本会反映信息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查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理事会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设立本会的各片会、合作组;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研究会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政治立场坚定、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高声誉的领导、专家担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的中长期工作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2—3人,并适当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研究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秘书长负责,按秘书长授权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
(二)开展沟通交流工作;
(三)在秘书长指导下做好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山东大学拨付专项经费50万元作为启动经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学会授权下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为1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对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辅导员工作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8年7月1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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