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龙舟协会

中国龙舟协会

中国龙舟协会,1985年成立于湖北宜昌,现总部设于北京市。该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下辖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是中国龙舟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现为国际龙舟联合会会员。

发展历史
中国龙舟协会自1985年成立,至今龙舟运动已在全国除西藏、青海外各省、区、市得到开展,全国正式龙舟比赛——全国屈原杯龙舟赛,于1983年开始,每两年举办全届。2004年后,由每二年举办一届改为每年举办一届,并更名为屈原杯全国龙舟锦标赛。
关于龙舟运动起源和时间均说法不一,但隋唐以来各地人们在龙舟风俗中融合进纪念楚大夫屈原的意义,这种说法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即:龙舟活动为纪念爱国主义诗人屈原起源于公元前278年,每年五月五端午节举行。经过历史的变迁及发展,龙舟也由纪念活动转变为各地举办的竞渡活动。龙舟竞渡随着华人华侨在世界范围的迁移,已经发展到世界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常年开展龙舟比赛。
龙舟运动的新发展阶段代表是于1976年6月在香港举行的,由香港旅游局举办的世界上第一次国际龙舟赛,香港国际赛模式创立。从此以后,模仿香港龙舟赛的模式,在亚洲及欧美地区开始了龙舟竞赛。随着世界范围的龙舟运动的普及,在1991年香港国际龙舟赛期间,国际龙舟联合会于6月14日正式成立,成员有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大洲的龙舟协会共12个,秘书处设立在香港。亚洲龙舟联合会于1992年8月23日在中国北京成立,发起国(地区)有日本、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泰国等,秘书处设立在中国北京。2003年10月31日在上海召开的国际龙舟联合会第九届代表大会上,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秘书处由香港移至北京。国际龙舟联合会和亚洲龙舟联合会的主席及秘书长都由中国代表担任。
在中国龙舟协会的领导下中国龙舟运动不断向着规范化、科学化、健康化轨道发展;同时也促进了龙舟运动的普及与提高。每年由协会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龙舟邀请赛达十多起,提高了各举办地的城市品牌宣传及促进了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目前国内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湖北、江苏、广东、陕西、吉林等20多个省区市常年开展龙舟运动,其中10多个省区市成立了自己的龙舟协会。
主要职责
宣传和指导全国龙舟活动;审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竞赛和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考核、审批国家级裁判员;审定竞赛器材标准;参加或举办国际比赛等。
组织机构
该会设有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器材委员会、规则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等机构。
业务范围
(1)维护和保持龙舟竞渡的亚洲和大洋洲文化、历史和宗教之传统。
(2)作为一种体育运动在亚洲促进和发展龙舟竞渡,包括传统舟的竞渡运动,并推进无龙舟竞渡的国家和地区发展这一运动和建立龙舟协会。
(3)保证亚洲锦标赛实施适合于龙舟竞渡运动发展的比赛规则。
(4)制定竞赛日程。在亚洲和大洋洲地区举办向所有会员协会开放的锦标赛和国际比赛。
(5)举办向所有会员协会开放的教练员和裁判员训练班。
(6)应邀协助在本地区所有的龙舟比赛,会议及其他有关的活动。
(7)根据会员协会的建议,向国际龙联作出提议,以改进龙舟竞渡运动。
(8)收集会员协会和在会员协会之间交流关于龙舟比赛的情况,以鼓励龙舟竞渡的普及和发展。[2]
组织章程
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持和发展龙舟运动的文化内涵,提高龙舟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裁判员的行为,保证龙舟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龙舟协会对龙舟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龙舟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中国龙舟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龙舟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龙舟竞赛规则的变化,并负责龙舟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中国龙舟协会秘书处提请全国代表大会批准通过。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龙舟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和复核考试;制作裁判员资料库的内容;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制定裁判员赛区工作纪律。
第七条地方各级龙舟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龙舟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国际龙舟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三级、二级和一级,国际三级为国际最高级。国内龙舟裁判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各级别龙舟裁判员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行。
第四章裁判员年审及注册
第十九条 中国龙舟协会每两年(奇数年)对龙舟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工作与全国裁判员培训班结合进行,通过复核考试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经过裁委会对其两年担任裁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在注册期龙舟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主动参加中国龙舟协会举办的全国裁判员学习班进行学习并复核,通过上述复核、考核后再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一条其他级别的注册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经中国龙舟协会选派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和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龙舟竞赛裁判员工作;不参加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如需重新担任裁判员工作,需重新参加考试并通过,经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如需对后备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养,也可视情况安排担任),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龙舟裁判员选派由裁委会提名,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就近的原则,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龙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各龙舟队和裁判员的注册登记情况,未能出示符合规定证书的龙舟队和裁判员。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参赛和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此条在队伍和裁判员注册工作开始实施后执行)。
第六章 裁判员赛区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对象指被协会选调到指定赛区担任裁判执法工作的所有裁判员;
第三十一条 管理内容
(一)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规定,维护裁判委员会的权威,贯彻执行裁判委员会的决定及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赛区组委会制定的相关要求的情况;
(三)理论联系实际,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赛前管理
(一)自收到选调通知之日起,裁判员就应自动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畴。对选调通知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按时到达赛区。
(二)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开始熟悉比赛的规程规则。如通知内容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则需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有关规定事宜。
(三)总裁判应提前与赛区就比赛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并根据比赛报名情况,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对竞赛日程做出初步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 赛区管理
(一)裁判员按规定要求到赛区报到后,应立即了解赛区、场地、裁判队伍组成结构、人数、当地裁判的业务素质等情况。
(二)赛区裁判委员会在掌握有关情况后,对裁判实行统一管理。选调裁判应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并在确定工作岗位后马上投入工作。
(三)认真参加学习,熟练地掌握规程和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遵守比赛时间表,不得任意变更及调整比赛时间。
(四)比赛期间不得饮酒,在比赛现场严禁吸烟,比赛及学习期间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裁判服。
(五)严守比赛纪律,不得向有关的运动队透露对比赛争议事宜的处理情况,不得接受运动队的吃请。
(六)裁判队伍要求团结协作,遵守文明礼貌的各项要求,不得与运动员、教练员、领导及其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更不允许裁判员之间发生争执。
(七)讲原则,遵守工作程序要求,对无法处理的事件必须向上报告,并拿出初步处理建议,不得将未做出最终裁决的事情向外界透露,更不允许裁判员对比赛纠纷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和指责。
(八)在比赛结束后,对参加比赛的裁判员的表现,赛区裁判委员会应按照比赛执法、工作能力、思想素质等情况综合做出客观评价,并记录在案。此记录将做为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保障措施
(一)由赛区组委会、竞赛委员会、中国龙舟协会赛事监督官员对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实行管理及监督。
(二)中国龙舟协会将对各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表现情况以文字形式在年终时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七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龙舟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员执行赛区工作纪律情况,对于本级裁判组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四)接受竞赛组织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按章纳税;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执行赛区工作纪律,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龙舟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在参加全国竞赛工作期间要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八条中国龙舟协会每二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表彰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赛区裁委会会议上通报批评,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四十条对裁判员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报中国龙舟协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出通报。
第四十一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四十二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大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赛区制作事端,严重影响裁判队伍团结的行为;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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