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友会章程

中山大学校友会章程文件

《中山大学校友会章程》是中山大学校友会章程文件,经2021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山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Sun Yat-se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SYSUAA)。
第二条 本会系由中山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激励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发展,为祖国统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规范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政治引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和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中山大学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挂靠单位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代表)机构须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应在本会授权、认可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广大校友;
   (二)促进校友为母校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三)通过刊物、网站以及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母校和校友成就;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的运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三)本会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各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凡中山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山大学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由中山大学校友自愿组成,愿为母校发展和校友服务,且在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的校友组织,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符合上一条条件者,经与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联系,通过审核者,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而对中山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或者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单位会员推选代表组成,行使如下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者,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且须为奇数。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需提前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者,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在校友中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
(五)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候选人一般为现任中山大学校长。
(七)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如为兼职人员,应符合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规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选举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会长、法定代表人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各项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须为奇数。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言行,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山大学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校友和其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地严格管理相关经费,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同时接受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于2003年11月16日制定的《中山大学校友总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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