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03年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参加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产品应是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产品。
第三条 云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促进云南经济可持发展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云南名牌”是我省产品质量方面的政府奖。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的云南名牌产品评价话动外,各州、市、县人民政 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不得再设立名牌评奖或同种目的、不同形式的评奖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荣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全省性社团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的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确定云南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
第八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策略在推进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云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负责云南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十条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云南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 际、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或 潜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出口创汇处于国内较好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生产的工艺、装备水平先进。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工艺;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或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适宜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建立了质量档案,质量检验机构经过合格评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产品使用注册商标达两年以上,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商 标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在近两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问 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末获证的;
(四)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如石油、矿产品、农副产品等);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 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 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 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 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 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由云南省 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云南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所在地的州 (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 业,可直接向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企业申请 之日起30日内会同当地统计、税务、消协及综合经济管理等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云南省名牌战略推 进委员会办公室。对不予推荐的申请,于20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并 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提出本专业的云南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对未能进入初选名单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30日内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 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云南名牌”称号,颁发云南名牌产品证书。
第六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云南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云南名牌产品标志适用子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 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 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云南名牌产品证书及标志由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 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鼓励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云南名牌”防伪标志。云南 名牌防伪标志由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使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的备案制度。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应填写《云南名牌产品标志使用备案表》,并报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云南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可直接向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条件的,准予继续使用云南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仍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云南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云南名牌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 现重大问题等,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云南名牌产品称号。从撤消云南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该 产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就原产品重新申请云南名牌产品。
第二十八条各州(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负责对出现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企业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上报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委员会 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云南名牌产品的信誉。
第三十条 云南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 产品,不得冒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云南名牌产品称 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出借、出租、伪造云南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新闻媒体在为云南名牌产品做宣传广告时,必须严格审查,确定为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云南名牌产品,方可使用云南名牌产品的称号及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名牌产品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组织类似云南名牌产品评价活动,授予云南名牌产品称号、发放有关标志和证书的;
(二)擅自在产品包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务活动中使用云南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云南名牌产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四)以其他方式损害云南名牌产品信誉的。
第三十二条 参与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云南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云南名牌产品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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