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苏商会

2006年成立的社团组织

云南省江苏商会是经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招商合作局正式批准于2006年7月12日成立的社团组织。根据《章程》规定,2008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会员大会,刚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候景严担任第三届商会会长。商会第一届会长朱景图继续担任第二届商会会长。

商会宗旨
云南省江苏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江苏在滇企业服务,沟通信息、了解政策,加强交流与合作,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江苏在滇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江苏在滇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江苏企业形象;组织江苏在滇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大力推进滇苏两省全方位、多层次的经济合作,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云南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江苏企业到云南来发展,并成为滇苏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章程
云南省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江苏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云南省江苏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云南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江苏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云南省江苏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江苏在滇企业服务,沟通信息、了解政策,加强交流与合作,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江苏在滇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江苏在滇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江苏企业形象;组织江苏在滇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大力推进滇苏两省全方位、多层次的经济合作,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云南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江苏企业到云南来发展,并成为滇苏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云南省江苏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南路356号官渡大酒店一楼大堂左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引导江苏在滇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遵守国家法律及云南省地方的法规和政策;
(二)为本会会员做好政策、信息服务;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发挥桥梁作用,促进滇苏两省企业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协助本团体会员做好在云南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接受本会管理教育,执行本会决议;
(四)在滇的江苏籍经商、办企业的人士;
(五)遵纪守法;
(六)与本会工作有紧密联系的相关人士,可被聘请为名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滇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
(二)个人和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企业得到当地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认可;
(四)企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有一定的贡献;
(五)对商会的工作热情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既分工又合作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届商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今后具备条件可实行选举制。秘书长执行以下的职责:
(一)主持商会平时的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商会内外的协调工作;
(三)保持与江、滇两省政府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强交流合作与发展;
(四)建立会员企业的档案信息资料,吸收会员,扩大宣传,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五)定期组织讲座、信息交流和相关活动,建好网站,出好简报,收缴会费;
(六)了解、关心、解决会员单位经营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协调解决;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下列标准收取会费。
(一)会长单位:12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7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3千元/年
(五)理事单位:1千元/年
(六)单位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增选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增选时正在实行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江苏商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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