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公安局是云浮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
领导信息
王诗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何伟盘: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陈必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蒋小玲: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
李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陈金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伍华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维瑜:党委委员、云城区副区长、云城分局局长
内设机构
指挥中心
负责受理“110”报警案件,接受人民群众的电话报警求助和批评投诉,接受基层公安机关和执勤巡逻民警报告的紧急情况,调动有关警种、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紧急处置;协助公安机关首长在处置突发事件、重大案件、执行各种重大治安保卫任务和警卫任务时进行统一指挥调动;组织落实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下达的处置抢险救灾等指令;收集和掌握重要动态信息,及时整理上报或传递给有关部门,为领导科学决策、指挥提供辅助信息资料;指导、检查、协调各业务部门值班室的接处警工作和动态信息整理上报工作;负责节假日夜间的紧急工作和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项,承担信息资料、调研、保密、档案等职能。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政治处
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组织、思想、文化、纪律、作风建设。负责管理、指导公安机关工资福利;协助地方党委管理、考核、推荐县(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安机关机构编制、招收民警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考核、任免、调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衔及警察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纪律、作风教育及立功创模、警察体育工作;负责安排在职干警的岗位培训;协助做好公安警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局思想政治、党团、文体、保卫工作和妇女、计划生育、拥军优属工作;负责本局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消防支队机关做好上述工作。政治处是局党委和行政领导主管全市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监察室
负责公安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查处市局机关干警违纪案件和各县(市)局、分局重大的干警违纪行为;负责有关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来信来访工作。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装备财务科
负责管理公安业务经费及其他专项拨款;发放和管理全市警服、警用器材装备;管理市局机关的财务、基建、房产、国有固定资产;负责本局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工作。负责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宿舍区、交警支队宿舍区的绿化、卫生、安全管理及有关会议、干警生活、福利保健以及各种服务的管理事务;负责市公安局的设施、房产等国有资产或公共设施的使用、维修事务。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宣传科
负责有关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公安各项重大活动社会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各项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宣传报道工作。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科技信息通信科
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信息系统、网络及安全系统建设和运行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和指导;负责本级公安机关各类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容灭备份;负责本级公安信息网络和设备资源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各类业务应用提供优质高效、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及系统运行平台;负责本级公安信息网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系统和设备资源的运行、监控和管理;负责本级公安信息资源库和其他应用数据库的整合及综合开发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负责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部分小型软件的研发及推广应用;负责其它有关公安科技、信息通信工作。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审计科
负责对局直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本局大宗物品采购及基建项目招投标、基建项目预(概)算、决算以及经济合同、协议的事前、事中、决算以及经济合同、协议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负责掌握全市公安审计工作情况,草拟有关综合性公文,对本局内部机构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在任经济责任和专项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全市公安审计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公安局的公安业务费、职业据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直接审计或审计调查。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信访科
负责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理报告进行审核;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督促、检查、指导本级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刑事侦查支队
负责指导全市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组织、协调侦破重大、特大或跨市、县刑事案件;负责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档案工作;负责刑事侦察技术建设;负责防范、打击恐怖活动职责。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特警支队
负责维护社会动态治安秩序;直接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大型群众纠纷、械斗、上访、请愿、闹事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管理全市巡逻警察训练执勤工作;负责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事件;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事件;参与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其他应承担的特殊任务。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分析研究道路安全形势并提出对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机动车辆安全检测和驾驶员的考核及机动车牌证、驾驶员牌证的核发和发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负责对高速公路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的预防和处置。地址:河口街道市公安局勤务大楼。
治安巡逻警察支队
负责指导并执行治安行政管理;查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负责监督指导金融、财税部门和部分关系国计民生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内部保卫人员的监管工作;负责《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保安行业的管理。负责人口统计工作;规划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负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实施。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警务督察支队
负责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民警履行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遵纪守法情况;监督公安机关和民警值班备勤、警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及民警枪支、警械、警车、警灯、警报器、公安标志牌等装备的使用情况;受理公民或组织对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民警现行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行为;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负责全市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全市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负有指挥、指导的责任。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法制支队
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听证案件;实施执法质量考核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对本局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法律审核;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警卫支队
负责来我市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市领导集体活动、在市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指导全市警卫工作。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出入境管理支队
负责办理本市公民因私出国、出境申请的受理、审批、证件发放工作;负责来我市外国(包港澳、台湾)人、无国籍人的入境居留、过境、出境签证管理;指导督促辖区境外人员管理及涉外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伪造、变造、出售出入境证件、骗取出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和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掌握、分析出入境管理的信息情报;指导全市各县区出入境管理工作。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水上警察支队
负责侦破发生在西江河道市辖河段发生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负责侦破西江河道市辖河段属公安机关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负责侦破发生在西江河道市辖河段的江匪船霸案件,维护河道的治安秩序;负责查处水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紧急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对水上各类船舶、水域相关场所以及水上各类从业人员实施治安管理;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及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址:云安区六都镇府前路。
禁毒支队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禁毒缉毒工作;组织、指导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毒品犯罪信息动态;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禁吸、禁种毒品工作。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监所管理支队
负责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掌握全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情况,对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看守所的狱侦建设,配合侦审办案;指导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开展教育改造工作;指导看守所的监管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地址:云城区金丰路1号。
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云浮市第一看守所是负责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主要职责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预审、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留所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徒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管和改造。地址:云城区大塱管理区。
云浮市拘留所
负责对被裁决治安拘留、司法拘留以及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地址:云城区大塱管理区。
强制隔离戒毒所
负责对强制戒毒、自愿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地址:云城区城北村山鸡稔畜牧场 。
警官培训基地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和一线民警的实战必训,开展岗位培训等其他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开展训练业务。地址:云城区腰古镇。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指导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公安消防部队的建设。领导、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四)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察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破和处理。
(五)管理、指导出入境工作。
(六)管理、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七)指导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领导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八)负责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九)指导、执行侦审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并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云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公安科研工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规定
警察的纪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警察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警察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警察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六、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 、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二、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
人民警察和
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的
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