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管理职能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二条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道路管理
第一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第二条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第四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六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第七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第八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九条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第十条
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
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一条
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十二条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第十三条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厂内管理
第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条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第三条
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
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第五条
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奖励
第一条
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第二条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违章处罚
第一条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第二条
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条
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四条
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
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事故处理
第一条
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第二条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第三条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第四条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第五条
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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