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

抵债方法

概念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 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 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 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第七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内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履行规划、审批、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各级行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办理以物抵债具体事务,如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接收、保管和处置抵债物品,以及向信贷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材料和数据。
同级行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发放部门向同一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共同办理以物抵债。
第八条 以物抵债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行,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专司抵债财产的保管和处置。成立专门机构的,本办法关于信用发放部门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的规定适用于该专门机构。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第三章 抵债金额的确定
第十二条 抵债金额,是指抵债财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的数额。
第十三条 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依据是该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债务人和银行约定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在与债务人协商抵债金额以前,应当对影响抵债财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是否已经按期交纳。
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底价,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该不动产或机器设备的抵债金额。
第四章 以物抵债的审批
第十六条 抵债财产为足值、有效的存款单国库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有价证券的,不需报批。
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不需报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以外办理的以物抵债,一律按照本章后列条款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查批准。
各级分行以物抵债的审批权限由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是,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省级分行审查批准。
县和县级市支行办理以物抵债,必须报上级行批准后实施,不得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分行办理的以物抵债,由信用发放部门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行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还须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查批准。
总行本部办理的以物抵债,不分抵债金额大小,一律由信用发放部门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总行行长核准。
第十九条 信用发放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各级分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经营状况;
2.担保人经营状况;
3.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
4.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
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
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
(二)以物抵债申请表。
(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以物抵债协议。
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财产变现的可能性。
第五章 抵债财产的收取
第二十一条 办理以物抵债,须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依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除外。
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债财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还须说明财产的位置;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各项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必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要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收取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抵债财产为不动产、车辆等经过登记转让方能生效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抵债财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有关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抵债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发放部门收取抵债财产后应负责妥善保管。
信用发放部门可以委托行内或行外的机构、部门进行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应委托出纳部门保管。
委托保管的,应签定委托保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信用发放部门应当建立抵债财产的保管档案,详细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抵债金额、收取时间、存放地点、入账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并将办理以物抵债过程中制作或者收到的各种凭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与保管档案一并保存。
保管档案由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信用发放部门应当为每一项抵债财产建立保管卡片,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收取时间、抵债金额以及入账情况等。
保管卡片与抵债财产不得分离,由抵债财产的实际保管人持有。抵债财产转移保管时,保管卡片相应移交新的保管人。抵债财产处置入账后,保管卡片作为保管档案的附件由信用发放部门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信用发放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财产进行检查,核对保管档案、保管卡片和账务记载是否一致,并根据信贷管理部门的要求随时报送抵债财产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用发放部门应当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为抵债财产办理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 抵债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财产按照中国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转入本行固定资产科目的,可以使用。
风险管理
第一,要制定和完善以物抵债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统一的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核以物抵债企业的条件和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划分各级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统一规范抵债资产损失责任,防止道德风险。同时,银行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多方联动,将责任制落实到各个环节,实行增奖贬罚的激励制度,增强有关人员管理资产的责任心与积极性,使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切实落到实处。
第二,维护管理好现存抵债资产也不可或缺
是租赁与经营并举,维护与利用并行。一方面对于地理位置好、有特殊利用价值的不动产,可采取租赁方式,使抵债资产产生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对于整体收回的尚具有经营效益的企业、商店、酒店等不动产,可暂时采取委托经营、承包、招商等方式,使其继续运转产生利润,从而避免停产造成设备毁损、市场丧失等整体资产贬值的结果,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处置。二是开展仓储业务,做好动产保管工作。银行有些抵债动产由于不能及时处置变现,又无处放置,只好露天存放,损毁十分严重。因此,银行应开展仓储业务,这样不仅解决了收回抵债资产的存放、保管问题,更可通过收取社会仓租和投资房地产增值,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增加经营收入,改善经营环境
第三,择卖时机和方式,及时处理抵债资产
一方面拍卖时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拍卖会知名度、扩大受卖人范围,从而增大拍卖物的竞买力,提高拍卖物价格。另一方面变卖方式要灵活,可采取:一是即时变卖。对于那些极易变质、贬值、灭失的抵债资产要千方百计及时变卖,不应坐失良机。二是添附后再卖。对于添附后可大大增加原有抵债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抵债资产,可添附后再卖。三是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后再卖。对于那些整、零变卖价格有巨大悬殊或难、易有重大差别的资产,可将其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后再卖。
最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从而提高银行变现能力。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简化办事程序,为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办理相关证、照及过户手续提供方便,并适当减免银行处置以物抵债资产的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免银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使各银行能集中有限资源化解由于处置抵债资产而造成的损失。
全国各地天气预报查询

上海市

  • 市辖区
  • 云南省

  • 临沧市
  • 云南省

  • 丽江市
  • 云南省

  • 保山市
  • 云南省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昆明市
  • 云南省

  • 昭通市
  • 云南省

  • 普洱市
  • 云南省

  • 曲靖市
  •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玉溪市
  • 云南省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兰察布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兴安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伦贝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锡林郭勒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 北京市

  • 市辖区
  • 吉林省

  • 吉林市
  • 吉林省

  • 四平市
  • 吉林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吉林省

  • 松原市
  • 吉林省

  • 白城市
  • 吉林省

  • 白山市
  • 吉林省

  • 辽源市
  • 吉林省

  • 通化市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四川省

  • 乐山市
  • 四川省

  • 内江市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南充市
  • 四川省

  • 宜宾市
  • 四川省

  • 巴中市
  • 四川省

  • 广元市
  • 四川省

  • 广安市
  • 四川省

  • 德阳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四川省

  • 泸州市
  • 四川省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四川省

  • 绵阳市
  • 四川省

  • 自贡市
  • 四川省

  • 资阳市
  • 四川省

  • 达州市
  • 四川省

  • 遂宁市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雅安市
  • 天津市

  • 市辖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安徽省

  • 亳州市
  • 安徽省

  • 六安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安徽省

  • 安庆市
  • 安徽省

  • 宣城市
  • 安徽省

  • 宿州市
  • 安徽省

  • 池州市
  • 安徽省

  • 淮北市
  • 安徽省

  • 淮南市
  • 安徽省

  • 滁州市
  • 安徽省

  • 芜湖市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徽省

  • 铜陵市
  • 安徽省

  • 阜阳市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安徽省

  • 黄山市
  • 山东省

  • 东营市
  • 山东省

  • 临沂市
  • 山东省

  • 威海市
  • 山东省

  • 德州市
  • 山东省

  • 日照市
  • 山东省

  • 枣庄市
  • 山东省

  • 泰安市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山东省

  • 滨州市
  • 山东省

  • 潍坊市
  • 山东省

  • 烟台市
  • 山东省

  • 聊城市
  • 山东省

  • 菏泽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山西省

  • 吕梁市
  • 山西省

  • 大同市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山西省

  • 忻州市
  • 山西省

  • 晋中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山西省

  • 朔州市
  • 山西省

  • 运城市
  • 山西省

  • 长治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广东省

  • 东莞市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广东省

  • 云浮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广东省

  • 惠州市
  • 广东省

  • 揭阳市
  • 广东省

  • 梅州市
  • 广东省

  • 汕头市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广东省

  • 江门市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广东省

  • 深圳市
  • 广东省

  • 清远市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广东省

  • 潮州市
  • 广东省

  • 珠海市
  • 广东省

  • 肇庆市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广东省

  • 阳江市
  • 广东省

  • 韶关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崇左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来宾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河池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贺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钦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防城港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吐鲁番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塔城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

  • 南通市
  • 江苏省

  • 宿迁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江苏省

  • 徐州市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江苏省

  • 泰州市
  • 江苏省

  • 淮安市
  • 江苏省

  • 盐城市
  • 江苏省

  • 苏州市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江西省

  • 九江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江西省

  • 吉安市
  • 江西省

  • 宜春市
  • 江西省

  • 抚州市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江西省

  • 景德镇市
  • 江西省

  • 萍乡市
  • 江西省

  • 赣州市
  • 江西省

  • 鹰潭市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河北省

  • 唐山市
  • 河北省

  • 廊坊市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河北省

  • 承德市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北省

  • 秦皇岛市
  • 河北省

  • 衡水市
  • 河北省

  • 邢台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河南省

  • 信阳市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河南省

  • 周口市
  • 河南省

  • 商丘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河南省

  • 平顶山市
  • 河南省

  • 开封市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

  • 漯河市
  • 河南省

  • 濮阳市
  • 河南省

  • 焦作市
  • 河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河南省

  • 许昌市
  • 河南省

  • 郑州市
  •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 河南省

  • 鹤壁市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浙江省

  • 湖州市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浙江省

  • 衢州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海南省

  • 三沙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海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十堰市
  • 湖北省

  • 咸宁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湖北省

  • 宜昌市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荆州市
  • 湖北省

  • 荆门市
  • 湖北省

  • 襄阳市
  • 湖北省

  • 鄂州市
  • 湖北省

  • 随州市
  • 湖北省

  • 黄冈市
  • 湖北省

  • 黄石市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湖南省

  • 岳阳市
  • 湖南省

  • 常德市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湖南省

  • 怀化市
  • 湖南省

  • 株洲市
  • 湖南省

  • 永州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

  • 益阳市
  • 湖南省

  • 衡阳市
  • 湖南省

  • 邵阳市
  • 湖南省

  • 郴州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甘肃省

  • 临夏回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甘肃省

  • 天水市
  • 甘肃省

  • 定西市
  • 甘肃省

  • 平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甘肃省

  • 张掖市
  • 甘肃省

  • 武威市
  •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白银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
  • 甘肃省

  • 金昌市
  • 甘肃省

  • 陇南市
  • 福建省

  • 三明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福建省

  • 宁德市
  • 福建省

  • 泉州市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

  • 莆田市
  • 福建省

  • 龙岩市
  • 西藏自治区

  • 山南市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市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西藏自治区

  • 那曲市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贵州省

  • 安顺市
  • 贵州省

  • 毕节市
  • 贵州省

  • 贵阳市
  • 贵州省

  • 遵义市
  • 贵州省

  • 铜仁市
  • 贵州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辽宁省

  • 丹东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抚顺市
  • 辽宁省

  • 朝阳市
  • 辽宁省

  • 本溪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盘锦市
  • 辽宁省

  • 营口市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辽宁省

  • 辽阳市
  • 辽宁省

  • 铁岭市
  • 辽宁省

  • 锦州市
  • 辽宁省

  • 阜新市
  • 辽宁省

  • 鞍山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市辖区
  • 陕西省

  • 咸阳市
  • 陕西省

  • 商洛市
  • 陕西省

  • 安康市
  • 陕西省

  • 宝鸡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
  • 陕西省

  • 榆林市
  • 陕西省

  • 汉中市
  • 陕西省

  • 渭南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陕西省

  • 铜川市
  • 青海省

  • 果洛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东市
  • 青海省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玉树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西宁市
  • 青海省

  •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黑龙江省

  • 伊春市
  •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黑龙江省

  • 鸡西市
  • 黑龙江省

  • 鹤岗市
  • 黑龙江省

  • 黑河市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