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富余人员

企业多余的人员或不适应正常生产需要的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富余人员概念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是指超出企业定员标准,生产、工作不需要的人员。另一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是经过优化劳动组合,超出编制定员,不适应正常生产需要的人员,或是经优化劳动组合后未被组合上岗签订合同的一切多余人员。

分类
企业富余人员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一是生产性富余。即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生产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充分安置现有劳动力而造成的富余。
二是结构性富余。一方面劳动条件及待遇好的生产岗位人浮于事,另一方面纺织、铸造、冶炼、建筑等苦脏累工种人员短缺,只好雇佣农民工。国有企业中的农民工已占全部职工的5%,并且以年平均9%的速度增长。
三是生理性富余。主要是指那些部分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及病残职工。
四是季节性富余。主要产生在受气候因素影响的行业。按照这个范围,我国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要远远超过1/3,而且一般说来,越是大型企业这个问题越严重。
产生原因
企业富余人员的产生,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是不以社会制度的变革为转移的商品经济规律。原因有如下两点:
其一,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者,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不断进行设备更新,采用先进技术,尽可能提高企业的有机构成。其结果是企业对劳动力需求的相对减少,因而出现剩余劳动力。
其二,在商品经济社会,企业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去确定生产规模和调整产业结构,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挤效益。这种生产规模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导致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吸收和排斥,它必定会造成劳动力之间优胜劣汰的竞争,因而多出剩余劳动力。
安置办法
一、以市场为取向,确立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的总体思路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看,企业富余人员完全由企业自身消化的做法,已不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向社会输送多少富余人员应考虑到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程度和自律程度;考虑到劳动者的素质是否适应竞争要求,劳动者的心理状况是否能承受失业的压力;考虑国家各项政策能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以及可供开发的就业门路和机会。
我们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加快改革、放开市场、内外结合、双轨分流”的办法,着眼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坚持充分开发和节约使用并重、安全就业与提高素质并重、提高就业的经济效益与保持社会安定统筹兼顾。
二、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多功能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把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纳入市场机制
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应逐步形成开放型的多层次、多功能、形式不同、规模不等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并使企业富余人员在这种市场上“唱主角”。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把安置全部企业富余人员纳入市场机制可分两步走:
第一步,建立和发展半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即部分劳动力在一定时间、空间内有限制的流动场所。这种劳动力市场在各地普遍处于初期发展状态,还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的痕迹,如按行政区划分,相对分割、相对封闭,吞吐功能差,特别是调剂企业富余人员的作用微弱等。因此,应进一步开拓职业介绍市场、技术工人交流市场、劳务输出市场、科技人员市场等,形成对劳动力的吸收、管理、培训、就业的良性循环。
第二步,建立全开放型的劳动力市场,即全部劳动力在整个时间、空间上无限制流动的场所。随着企业富余人员流向社会的数量的增多,劳动力的空间范围将日益扩大,全国所有的劳动力都可以在国家法令、政策规定下流动,不受所有制、区域、部门、职业等限制。为此,应建立起全国性的劳动力信息中心,以适应全方位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并以此促进失业职工和企业双方在真正意义上的双向选择,平稳地实现富余职工由企业消化向社会消化过渡。
三、实行在职职工的全员轮训,提高职工素质和竞争就业的能力
加强职业教育,进行全员轮训,是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的重要措施。
鉴于我国富余人员多、职工技术素质较低,应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形成以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劳动部门的就业培训中心为主体,各企业、社会团体、私人办的职业培训班为补充的培训网络。
在国有制企业中,应以不断撤离下岗的富余职工作为替换劳动力资源,组织全员轮训,包括定岗培训和转业培训。每次集中培训1年,每年培训率为10%左右,到期后再换上新的下岗人员。争取在10年内对职工普遍轮训一次。轮训等于间接地安置富余人员,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结业时,技术水平必须高于原有水平,经考核上岗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表现好的可相应增加工资福利待遇。对拒绝参加轮训或结业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调级。
四、完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必须建立和实施能够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范围上,应从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集体、私营和“三资”企业;在救济对象上,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水平,逐步扩大到所有在社会上等待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包括被辞退到社会的企业富余人员);在基金的筹集上,随着保险范围和救济对象的扩大,应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征集渠道。同时,适当提高失业救济标准,保证其基本生活。
五、鼓励和扶持企业富余人员投身到第三产业
发展第三产业,应首先创造条件吸纳企业富余人员。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已作了减免税收的明确规定。如果再在资金、信贷和场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必将更有效地调动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积极性。
鼓励富余职工从事第三产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调转手续。在符合用工单位要求、条件相等的前提下,企业富余职工应享有优先推荐就业的权利。从国有企业调剂到县以上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从事三产的职工,可暂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对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手续。
六、改革企业工资制度,实行分配倾斜政策,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在宏观上,国家应严格控制企业工资总量,完善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措施,在微观上,企业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决定具体分配形式,克服平均主义,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拉开苦、脏、累、险岗位、高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一线与二、三线之间的收入差距,吸引职工留在艰苦岗位,应允许企业将辞退计划外用工、农民工的工资转移到艰苦岗位上,以解决企业内部劳动力总量过多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七、官民结合,加速提高劳务输出水平
我国劳务输出的年输出数量有了较大增长,但它在国际劳务市场上所占的比例同我们这样的人力资源大国仍不相称。因此,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事业大力发展。应把发展重体力劳务、各类服务性劳务同科技劳务结合起来,以发展重体力劳务为主;把扩大工程承包同开发纯劳务输出结合起来,以纯劳务输出为主;把发展官方(国家、地方、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同民间劳务输出结合起来,大力开拓民间劳务。发挥我国劳务输出的优势,以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劳务工程、科技项目,如中医针灸、烹饪技术、建筑施工、园林设计、轻纺工艺等去开拓海外市场。应加强对劳务输出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制定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务输出管理办法,简化劳务人员派遣和审批手续,加强劳务人员的培训和各项服务工作。
八、制定支持鼓励政策,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献计出力
企业富余人员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单靠哪一个专业部门是解决不了的。因此,应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的优势和积极性,齐心协力地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如据对全国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会的调查,全国工会系统有不同形式的职工职业介绍机构112外,共介绍职工就业7.8万人次,其它部门也有创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输出的条件。在研究制定解决企业富余人员问题的政策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并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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