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UCEF)由中国传媒大学发起成立,于2007年6月21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为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发展历史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由
中国传媒大学发起成立,于2007年6月21日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为全国性
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教育部。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制定了健全的规章制度,严守基金会的公益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善款,几年来资助了中国传媒大学几十项公益项目,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已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批准,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建设宗旨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以加强中国传媒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推动中国传媒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与学术水平为宗旨。
业务范围
其业务范围为:支持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施的改善;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奖励基金,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资助教师继续深造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教学、科研项目和专著出版;资助本校与国内外大学、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政府间的公益性合作项目;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公益活动及项目;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组织机构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第一届理事会由14位理事组成,刘继南教授任名誉理事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吕志胜教授任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来自中国传媒大学、媒体单位和企业单位。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设综合部、外联部、项目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基金会名称为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UCEF)。
第二条 性质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
中国传媒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推动中国传媒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与学术水平。
第四条 原始基金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中国传媒大学捐赠 。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住所
中国·北京·中国传媒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加强本基金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 支持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施的改善。
(三)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奖励基金,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四) 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资助教师继续深造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五) 资助教学、科研项目和专著出版。
(六) 资助本校与国内外大学、企业、其他组织、政府间的公益性合作项目。
(七) 资助有利于学校教育发展的其他公益活动及项目。
(八) 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 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会筹集资金、运作资
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本基金会活动,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四)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协助;
(五)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
(七)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 社会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银行利息,投资收益;
(四)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 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 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资金,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2013年7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