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中国中原商会是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商业性社团组织。
商会简介
创始人为河南省郑州籍旅俄华侨华商马强,原毅.其宗旨和目的是团结并服务以中国中原地区省份,尤以河南省为主的旅俄华侨华人,华商,企业家,遵守中俄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沟通商业信息,促进中俄贸易;弘扬中华文化,维护祖国声誉;扩大中俄交流,增进人民友谊;回馈当地社会,加强本土联系.尤其是加强河南省等中原省份与俄罗斯在各方面的交往. 努力将中原商会办成一个诚信务实的社会团体,排忧解难的华人之家,中俄贸易的沟通桥梁,知识信息的加油站,民间交流的大平台。
商会有会员220名,企业会员20名,其中大部分为旅俄豫商,并且都在俄经商多年,已经都在各自的领域拥有很强的竞争实力,包括贸易,运输,生产加工以及服务等各个行业.商会希望能团结更多的豫商,充分开展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与国内的联系,共同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战略,贡献我们旅俄豫商的力量!
商会成立以来,得到了中国驻俄大使馆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领事部邓山林参赞多次莅临商会指导工作.商会组织并参与了各种活动.2010年8月7日向全体莫斯科华侨华人发起了向舟曲灾区捐款活动,所有捐款通过中国驻俄大使馆转交国内相关单位用于灾区重建。2010年9月新学期伊始,向莫斯科州多子女家庭捐赠了学习用品,得到广泛赞誉,俄罗斯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为发挥商会在中俄经贸发展中的桥梁作用和宣传河南省改革开放以及中原崛起的战略,2011年4月7日商会邀请俄罗斯科斯特罗马州州长斯留尼亚耶夫·伊戈尔·尼古拉耶维奇率领的政府经贸教育代表团访问河南省,省长郭庚茂、副省长史济春在郑州亲切会见了俄罗斯中国中原商会和科斯特罗马州代表团一行,会见后,郭庚茂与尼古拉耶维奇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与俄罗斯联邦
科斯特罗马州建立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协议书》。
2011年5月12日,商会配合湖北省政府,成功在莫斯科举办了中国湖北省海外人才恳谈会。商会邀请了百余名中俄专家学者、中国留学生与湖北省代表团就赴鄂创业事宜进行接洽。湖北省委组织部长侯长安,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领事参赞邓山林在大会上做了发言,数名俄罗斯专家当场与中国有关方面签订合约。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伴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春风,在中俄两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的关心指导下,俄罗斯中国中原商会已经成为中俄两国之间经贸交往的重要纽带。伴随着中俄两国经济交往的进一步加深,俄罗斯中国中原商会将和各界同仁共同努力,一如既往地投身于中俄两国的经贸交往和经济建设中,全面提高为企业和机构服务的质量和范围,为中俄两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性质
第二条 本会系以中国中原地区省份尤以河南省为主的旅俄华侨华人,华商,企业家成立的非商业性社团组织,总部注册于莫斯科。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俄罗斯中国中原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并服务以中国中原地区省份,尤以河南省为主的旅俄华侨华人,华商,企业家,遵守中俄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沟通商业信息,促进中俄贸易;弘扬中华文化,维护祖国声誉;扩大中俄交流,增进人民友谊;回馈当地社会,加强本土联系.尤其是加强河南省等中原省份与俄罗斯在各方面的交往. 努力将中原商会办成一个诚信务实的社会团体,排忧解难的华人之家,中俄贸易的沟通桥梁,知识信息的加油站,民间交流的大平台。
第四条 俄罗斯中国中原商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 团结在俄中资企业,发展符合商会要求的会员,发挥各个会员的优势,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学习,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 为中俄企业.商会,个人建立相互了解和沟通的渠道。
(三) 团结中俄企业,积累经验和实力,尽力促进俄罗斯和中国的公益事业发展,树立中原商人的崭新形象。
(四) 加强和俄罗斯公司以及商会的沟通,让更多的中国企业溶于俄罗斯经济的发展中。
(五) 为中国企业提供信息,法律,商务等援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企业/个人资料;
(二) 经商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交会长工作会议备案;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会员代表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 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按期、不交纳会费;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一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靠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商会每届三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五) 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履行本职职责。商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商会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含第一常务副会长)六至八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商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受商会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日常事务工作。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 批准商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七) 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 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三) 受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四) 商讨,议定商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履行副会长的职权;
2、受商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商会有关部门工作;
3、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管理商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 提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协调商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费按年度收缴,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商会专职人员要进行担保(以国家公务员证、房产证、土地证、企业法人证等其中一样作担保)。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原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10月10日讨论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俄罗斯中国中原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