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虐待是成年人对儿童施以性刺激以满足自己性冲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儿童实施性侵害。儿童性虐待有多种形式,包括身体接触和非身体接触。儿童性虐待是许多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其全球发生率约为11.8%。多数儿童性虐待的施暴者是受害者认识或熟悉的人。
定义
儿童性虐待是儿童虐待的一种形式。儿童性虐待是指不论儿童是否同意而对其进行的所有性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儿童性侵害。未达到性同意年龄的儿童或青少年在未完全理解性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性行为,即使出于自愿,也被认为是儿童性虐待。儿童性虐待的受害者包括男童和女童,但女童遭受性虐待的风险更大。
儿童性虐待通常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当双方在年龄或成熟度方面存在较大程度差异时;
(2)当对孩子有监护权或与孩子有照料关系时;
(3)当通过暴力或欺骗手段对儿童采取行动时。
关于上述定义的确切细节,例如年龄或成熟程度的具体差异程度,全球各国尚未达成共识。但是,在实践中,儿童性虐待的大多数常见情况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国际共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行为,以及使用武力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性行为,都被认为是儿童性虐待。
多数儿童性虐待的施暴者是受害者认识或熟悉的人,但并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也可能是保姆、邻居、师长、其他亲戚、与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好友等 。在中国,以孙言平等在2003年对1307名大学生的一项调查为例,女性受害者报告童年期非身体接触性虐待主要由陌生人所为(78.7%);而身体接触性虐待主要由熟人所为(71.3%),其中亲戚占21.3%,邻居占17.5%,老师占12.5%。89.9%的男性受害者自述在受虐前与施暴者认识,其中老师占14.6%,邻居占21.3%,同乡占46.1%。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2020年发布的报告显示,2019年301起媒体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而根据“女童保护”的统计,儿童性侵案件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为2014年的87.87%。在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师生关系案例76起,占比35.85%,比例最高;邻里关系(邻居、同村等)、亲属关系(父女、继父女、养父兄、亲戚等),以及其他生活接触(门卫、校工等)的熟人案例占比均超过了10%。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7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28个有儿童性虐待相关数据统计的国家,90%曾遭受强迫性行为的青春期女童表示,其遭遇的首次侵害是熟人作案。此外,来自6个国家的数据显示,朋友、同学和同伴是青春期男童遭受性虐待的最常见施暴者。
现状
在1980~2008年间,全球儿童性虐待人数发生率约为11.8%,即每1000名儿童中有118名受到过性虐待。这一比率在女性群体中约为18%,在男性群体中约为7.6%。根据杨世昌等人的研究,在2000~2013年间,中国性虐待人数发生率估计为18.20%,且女生身体接触性虐待发生率(11.22%)高于男生(8.25%)。
中国的儿童性虐待总体现状为,女生比男生更容易遭受儿童性虐待,非身体接触性性虐待比身体接触性性虐待更为常见。根据陈晶琦对大学生进行的回顾性调查结果,2003年,女生童年性虐待发生率估计为20.0%,男生为14.3%,且59.4%的女生、51.7%的男生首次儿童性虐待发生在11岁以前。孙言平等对1307名成年学生进行的调查中,18.67%的被调查者报告18岁前曾经历性虐待,身体接触性虐待占9.49%,非身体接触性虐待13.70%,且64.0%的性虐待发生在12~18岁之间。2010年,孙洪涛等的研究指出,大学生童年期非接触性性虐待发生率估计为20.5%,接触性性虐待发生率为7.6%。同年,牛洪峰等对1099名大学生的研究显示,15.1%的大学生(男10.2%、女18.2%)在14岁前至少经历过1种或几种不同形式的性虐待,1.2%的人曾被试图性交或肛交,0.8%的人曾被强行性交或肛交。
根据“女童保护”的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害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儿童超过800人(未表明具体人数的案例中,“多人”按3人计,“十几人”按15人计,“几十人”“数十人”按30人计),其中女童占比为92.83%,男童占比为7.17%。在受害儿童的年龄方面,受害儿童平均年龄相对较小,14岁以下的占了大多数,其中14岁(不包含14岁)以下占比57.48%,14~18岁(不包含18岁)的占比16.28%。2019年案例总数虽然相比往年相对较低,但平均每起案例受害儿童2.68人,高于2018年的2.37人、2017年的1.60人和2016年的1.80人,一人性侵多人的案件比例达到25.91%。同时,性侵害实施者多次作案的比例较高,301起案例报道中,明确表述施害者多次作案的有167起,占总数的55.48%。城市和农村儿童均面临性侵害风险,且城市儿童性侵害案例占比较高,301起案件中有171起发生在城市,占56.81%;有71起发生在县城,占23.59%;有41起发生在乡镇农村,占13.62%。此外,在230起明确性侵害发生地点的案例中,发生在校园、培训机构的占比34.78%,发生在施害人住所占比22.17%;小区、村庄、校园附近等户外场所,受害人住所(家中、租房),公园、广场、公交等公共场合以及宾馆也是儿童性侵害案件的高发地点。
世界各国对于儿童性虐待发生率的报道普遍偏低,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不会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透露受虐行为。不愿透露的理由主要包括家长反对、因为受到施暴者的威胁等而感到害怕、感到害羞和有犯罪感等。报道偏低的另一个原因是医生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做出肯定诊断,或者不愿出庭作证,害怕父母反应过激,以及医生本人可能对这类事件比较厌恶。除此之外,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各国判断儿童性虐待时使用的定义及标准有所差异,一些可能被认定为儿童性虐待的事件因为不满足标准而未能包括在内。
常见类型
从行为角度分类
从行为角度分类,儿童性虐待常常包含身体接触,但并非所有儿童性虐待都产生身体接触。儿童性虐待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带有性刺激目的的亲吻、拥抱、调戏儿童身体;玩弄儿童的生殖器官;在儿童面前裸体或暴露生殖器官;不回避儿童而进行成年人性活动;与未成年人进行淫秽电话、短信或利用其他数字方式互动;制作、拥有或分享儿童的色情图片或电影;与儿童发生任何类型的性行为,包括通过阴道性交,口交或肛交;强迫儿童参与性交易等。
按照实施者分类
根据实施者的不同,儿童性虐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家庭内部的儿童性虐待:由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实施。需要对这种形式的儿童性虐待特别警惕,因为它往往会持续很长时间,并且一旦受害者向外披露,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家庭不忠,从而影响他们与家庭成员和其他社会资源之间的关系;
(2)由家庭以外的看护者施行的儿童性虐待:这类儿童性虐待的施暴者可能与受害者有较近的社会关系,如托儿护工、教师、体育教练等;
(3)未成年的施暴者施行的儿童性虐待:其中一些是年长的兄弟姐妹在侵害青春期前的兄弟姐妹;一些是所谓的“约会强奸”,即青少年以约会为借口强迫其他青少年从事性行为;也有许多青少年群体施害于年龄较小的或同龄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施暴者也曾是性虐待的受害者,他们事实上是在重复别人对他们犯下的行径;
(4)女性施暴者施行的儿童性虐待:施暴者包括一些非常被孤立的、与外界隔绝的母亲,一些急切地想要获得性经验的青春期女孩,还有一些妇女因为受到伴侣的操纵而加入其伴侣施行的儿童性虐待。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涉及到了与儿童性虐待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专门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从基本权利的角度进行阐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也涉及到儿童性虐待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儿童性虐待时的合法权益。
中国有关儿童性虐待的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为基础,以刑事法律为准则,以非专门性法律为保障的法治体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专门性儿童立法
中国专门性儿童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全面地规定了儿童权益保护的内容,对儿童性虐待的相关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非专门性儿童立法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也对儿童性虐待作出了相关规定。
《宪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从人权保障角度,为防治儿童性虐待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刑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为规制儿童性虐待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民法典》(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进一步完善了监护人撤销和时效制度。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是规制儿童性虐待的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为基础,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办理性虐待案件的基本理念、程序保障、法律适用、配套制度措施。这一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首次提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以儿童利益优先及双向保护原则为基本理念;
(2)确立了一站式取证、出庭支持、法律援助等被害人保护机制,明晰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权责范围;
(3)明确了儿童性虐待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不满12周岁幼女的行为人适用严格责任,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实行相对保护责任。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建立了相关的配套制度措施,如被害人救济制度、严控缓刑、视情况宣告“禁止令”制度等。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儿童性虐待作为儿童可能遭受的性暴力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提高安全防护意识、了解生理健康知识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提高安全防护意识角度强调了公共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2012)、《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和《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了解生理健康知识、防范性侵害的角度强调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初中阶段
疾病预防
安全应急与避险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
初中阶段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2012)
小学阶段
中学阶段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心理健康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安全应急与避险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儿童权利保护的角度对儿童性虐待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中就涉及到儿童性虐待相关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一项国际条约,依法赋予各国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于1989年11月20日在纽约签署,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要求: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截至2020年4月,已有196个国家成为了《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
全面性教育中儿童性虐待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预防和应对性虐待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儿童性虐待危害儿童健康与发展,是一种侵犯儿童权利的暴力行为,也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在全面性教育中,对儿童性虐待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关于识别、应对和预防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儿童性虐待”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中,此外,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和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中也有相关的内容,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无论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学校和广泛的社区可以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渠道
学习者将能够:
► 意识到儿童需要就某些问题(例如:虐待、骚扰、欺凌、疾病)寻求帮助,并知道从何处获得帮助(知识);
► 回忆受到虐待、骚扰、欺凌的时候需要告知可信赖的人员或机构(知识);
► 认识到有些问题需要寻求学校和社区之外的帮助(态度);
► 展示在更广泛的社区中寻求和接受帮助的方式(技能)。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有很多地方或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协议中提及了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间性儿童的非自愿手术、强制绝育、性同意年龄、社会性别平等、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人工流产、强奸、性虐待、性贩卖的地方或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们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捍卫生殖权利的途径(知识);
► 说明人权遭到侵犯并影响到性与生殖健康的情况(知识);
► 认同人权对性与生殖健康的影响(态度);
► 倡导制定支持性与生殖健康人权的地方或国家法律(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与儿童性虐待相关的常见疑问
常见疑问1:父母或老师使用较为激烈的手段管教孩子,属于儿童性虐待吗?
答:根据定义,儿童性虐待是成年人对儿童施以性刺激以满足自己性冲动的行为。如果在管教过程中不涉及性刺激、性行为等,则不会被界定为儿童性虐待。但对儿童导致伤害、潜在的伤害或恐吓的伤害的行为,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忽视和心理感情虐待,都可能会被界定为儿童虐待。在家庭管教中,家长还是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家长需要以身作则,尊重儿童权利。使用暴力方法管教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常见疑问2:孩子担心报警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受到更大伤害怎么办?
答:通常情况下,应当鼓励孩子相信警察。在儿童性虐待案件的解决中,包括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警方等在内的多学科干预方法也被提倡7,因此儿童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的帮助。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求助热线。
最小化披露性虐待经历的负面影响也是儿童性虐待重要的干预原则之一。对于专业人士而言,这意味着将干预措施保持在获取信息和保护儿童所需的最低限度,这也意味着尊重儿童的需求和孩子的自主权。在治疗过程中,专业人员应当尽一切努力来限制就虐待问题对儿童进行面谈的次数,尽可能保留儿童的生活安排和时间表,也必须保护他们的秘密。此外,重要的是,应向儿童详细解释所有程序,以使他们确切知道询问者期望得到什么信息。专业人士也必须给儿童选择的权利,这样他们就不会觉得自己受成年人的操控。治疗过程需要尽可能快速。
常见疑问3:孩子被熟人性虐待后不敢和家长说,家长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性虐待已经发生,首先,家长需要让儿童知道父母会给予支持,应当告诉孩子,如果遇到让自己不舒服的行为,可以告诉家长,他们不会因此而受到责罚,相反,家长会尽自己所能保护他们;其次,即便儿童不愿意披露事实,家长也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密切关注儿童的行为,以及时发现其生理和心理上的变化。采取防范措施也是有必要的。家庭应当尽早对儿童进行性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生殖器官,以及何为可以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身体接触。同时,父母还应帮助儿童树立这样的意识,即应当相信自己对于危险情境的判断并依其行事,这种教育可以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儿童性虐待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儿童性虐待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儿童性虐待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与儿童性虐待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初中性教育中与儿童性虐待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儿童性虐待,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儿童性虐待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思考。八年级则可以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儿童性虐待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相关研究
儿童性虐待的危险因子
拥有以下特征或处于以下所描述的生活环境中的儿童面临更高的儿童性虐待的风险:
判断儿童性虐待的指标
大多数时候,之所以能够判定儿童性虐待发生,是因为受害儿童自己明确地披露了受虐情况。孩子会向父母、亲戚、朋友、医生或学校老师提及性虐待行为,或者孩子会突然提出与性虐待相关的问题,提及自己曾参与一些奇怪的活动,或突然显示出对某些性知识的掌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孩子在遭受性虐待。
在某些情况下,成年人也会发现正在进行中的虐待行为,或是从儿童或施暴者的行为中推断出虐待行为。除了自发披露外,儿童在进行体检、心理咨询等专业检查活动时,当被问及一些生理变化,通常也会因为受到质疑而主动披露遭受性虐待的情况。因此,对监护人而言,知道应该如何向孩子询问性虐待的发生情况,是有必要的。
事实上,没有任何行为指标或行为症状模式能够清楚地表明性虐待的存在。一些问题行为或特征或许可以帮助监护人进行判断,但并不是所有遭受儿童性虐待的受害者都会表现出这些行为或特征。因此,监护人最好以常规方式定期询问孩子是否可能遭受性虐待。
身体检查对儿童性虐待的判断是有限的。某些性行为不太可能造成身体伤害(例如,口-生殖器接触),而一些性行为由于其动作幅度较小或程度较轻,可能不一定会造成明显的伤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标:
儿童性虐待的危害
短期影响
所谓短期影响,是指在遭受儿童性虐待两年内发生的反应。包括恐惧、焦虑、沮丧、易怒和敌对的反应以及不当性行为。
长期影响
受害者在长期内可能:
其他影响因素
对性虐待受害儿童的治疗和支持
通过治疗、心理辅导等在内的职业干预可能会减少受害者的痛苦。尤其是心理抚慰有助于使受害者建立更现实、更积极的自信,有助缓解痛苦,使儿童期遗留下的问题得到治疗。选择有经验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治疗也是有效的,可使受害者的人际亲密关系方面的信心得到增强,犯罪感或压抑感能减轻,其后遗症的危害也会大大减少甚至消失。
典型案例
2019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一个名为“曼陀SP山庄”的网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网站中含有大量虐童色情视频和图片。北京市“扫黄打非”部门联合朝阳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调查取证。9月26日,专案组执法人员实施收网行动,现场抓获实际经营者李某林、李某心夫妇、网站管理员鲍某轩以及骨干分子刘某民、何某寒等人,现场起获电脑等涉案工具20部。
经查,“曼陀SP山庄”网站成立于2005年,起初是一个普通博客类网站,但隐蔽的二级域名内有少量色情虐待类小说。该网站通过实行会员制、租用海外服务器等方法躲避监管,经十余年隐蔽发展,设置了影音自拍类、同城交友类、文章类及视频类等14个子模块。
警方表示,其网站含有海量虐童色情视频图片,大多涉及肢体折磨、身体侵害甚至是性虐待少年儿童画面,残忍恐怖,令人发指,已经突破人伦道德和法律底线。这一案件也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入2019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教育意义。
这一案件中,不法人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并利用网络传播,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广大家长和未成年人需要提升防范意识,远离儿童性虐待,同时需要注意安全上网,提升网络安全意识,积极防范网络风险。儿童遭受性虐待后,需引起重视,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避免有害物料被不法分子传播。遇到色情、低俗、暴力、恐怖、残酷等有害内容网上传播情况,也可及时向“扫黄打非”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