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7日,济南车主陈超从济南八一银座附近拉着两名乘客去西客站,到站下车时,客管办的执法人员过来问,是不是用打车软件过来的,当时他说过来送朋友,乘客也表示他们是朋友关系。可在执法人员的盘问之下,乘客为了赶火车改口说是打专车过来的。一番询问后,客管办把车开走,给了陈超一张暂扣单。而实际上,双方并未当场结算,随后陈超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开了听证会,而在事后不久,他就收到了一张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交了罚款后,陈超继续状告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4月15日,陈超诉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案开庭,被媒体称为“专车第一案”。
事件背景
济南滴滴专车司机陈超被认定开黑车罚款2万后,因不服起诉客运管理中心。2015年4月15日,这起被称为“专车第一案”的案件在济南法院开庭审理,其中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专车是非之争由来已久,上升到诉讼层面的尚此一例,尽管此案是专车处罚行政诉讼之个案,但这极有可能成为专车之争的分水岭,也是互联网+产业模式迎接挑战的一块试金石。也正因如此,它广受关注。
事件经过
2015年1月7号上午,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2月11号,听证会举行后不久,他就收到了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陈超认为,自己不算是非法营运,运管中心也无权认定自己的车是黑车,所以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国内专车第一案
其实,专车服务从推出来,就一直处在风口浪尖。2014年12月上海市交管部门公开表示,“滴滴专车属于非法运营”。2015年1月4日,沈阳出租又因为“份子钱”积怨出现罢运事件,由此专车身份问题走进公众视线。一石激起千层浪,行业专家、主流媒体都参与了这场大讨论。1月8号,交通运输部首次直接使用“专车”一词,承认“专车”的积极意义,也向社会各界传递了支持发展“专车”的大声音。
2015年2月14日,中国打车软件两大巨头滴滴和快的宣布战略合并,推出非营利性搭车服务“一号快车”。在2015年两会上,“
专车”成为代表们的热议话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谈到出租车、专车之争时表示,无论是打车软件,还是专车,交通部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创新,规范管理”,并且成立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初步形成改革的指导意见,预计2015年上半年出台。
回到“专车第一案”,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究竟,谁来影响交管部门对“专车”的态度?出租车市场的管理又将何去何从?又将有哪条法律来解决“专车纠纷”?
曾几何时,打车难成为不少城市的一大交通难题,出租车不够用,黑车成为不少人的无奈选择。专车服务诞生后,更好的车型、更高端的服务、更多的红包,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专车。
可虽然有了“互联网公司认证”这层外衣,也的确方便了不少市民的出行,但对各大城市的运管部门来说,即便套上了马甲,专车,还是不合法。
司机赚钱、百姓方便,似乎是件两全其美的事,但没有营运执照、相关法规缺失,却是个绕不过的坎。本次案件的原告,滴滴专车司机陈超就认为,济南客管中心对他的处罚依据不充足,他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交的罚款:
陈超:在听证会过程中,我就认为对我处罚的依据不明确,是有些偏颇的,但是为了不影响生活,我就先把罚款交了,提了车。但我了解到我还是有机会上诉的。所以我就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陈超也承认,自己平时有本职工作,只是兼职干的专车,在经过滴滴培训后才上的路。但当天拉的两名乘客,因为执法部门的拦截,并没有在当时成功付款,所以不应该构成交易。
陈超:当天是拉了两名乘客,但当时没有支付是顺路的,系统在两天后才自动扣款。
对于陈超的解释,
济南市交通局的一位负责人在此前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执法过程也不存在问题:
济南市交通局一负责人:这是很正常的一个事件,各个城市都是一样的,不光是我们济南在查处私家车从事专车营运,其它城市都是一样的。具体执法的过程,我们现场都有录像,而且他要求听证的时候,我们现场也给他播放了那个录像。
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则向记者阐述了他对运管局执法的三大疑问,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以及处罚力度不当:
李文谦:首先他当时没有交易,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证据是缺失的。其次,运管中心适用的是《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第69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运营和租赁业务的,处5000到3万罚款。但运管并没有认定陈超违法的是哪一条法规。第三是处罚额度,为什么是2万?没有根据情节来定。这样的力度我认为是缺乏依据的。
山雨欲来风满楼,即将开庭的中国“专车第一案”和4月份全国接踵而来的一张张“专车”罚单,再次引发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如何妥善解决新业态和传统格局间的利益平衡,在专车的现实立法完善中至关重要。
专车作为“
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互联网专车未来在法律上又将如何界定?技术对于经济的推动,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
原告律师向济南运管中心提出五大质疑
“专车第一案本身是一个个案,案件本身不会解答专车是否合法的问题,我需要运管部门出示的是,你是否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运营行为,你如何来证明其违法,而不是我们自己去证明我们没有违法。”
2015年4月15日庭审中,
李文谦律师先后从五个方面质疑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管中心)的执法过程。
首先是李文谦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享有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是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被告没有进行行政处罚权限。其次,质疑作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李文谦认为处罚程序违法且涉及证据造假,比如其中一位执法人员于强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签名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的签名显然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第四,陈超被处罚,运管中心到底是将原告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还是汽车租赁经营进行处罚,无法给原告一个能够有法律法规支撑的答案。第五,其对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也提出了异议。
执法视频首次在法庭曝光
庭审现场,双方争辩的焦点问题就是运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而作为执法处罚的证据,运管中心出具了2015年1月7日的现场执法视频,这也是该视频的首次曝光。
三段视频记录了陈超驾驶车辆到达济南西客站后,被执法人员发现询问的过程。而有趣的是,视频显示被认定为“乘客”的两人,在被执法人员拦住后,起初表示自己是陈超朋友,并告知没用打车软件,在执法人员多次表示希望对方配合并询问是否是用打车软件,对方才表示确实使用了,车费是30元,但并未支付,也拒绝执法人员拍摄其手机页面取证的要求,而在这期间,“女乘客”曾询问运管人员“司机会不会被罚”,并表示“我不用你帮我要回钱”。
对于该视频证据,李文谦认为,被告提供的现场视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义,未能证明被告认定的两名乘客与陈超之间的关系,执法人员先入为主地向认定的两名乘客发问,存在逼迫威胁之嫌。“假使被告认定的两名乘客确实乘坐原告的车辆,也使用了打车软件,被告并没有获取两名乘客的支付凭证与交易过程,这一行为应属于好人好事。”而被告方则坚称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充分准确。
被告认为,现场拍摄的视频录像能够真实反映执法人员和乘客与陈超的情况,清楚地证明陈超驾驶无出租汽车营运证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被告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北青报报道被作为辅助证据提交
而对于运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除了现场笔录、执法现场录像以及询问笔录外,
北京青年报2015年3月17日A13版的独家报道《“专车第一案”车主:这是一次撞击》则成为当日庭审的亮点。运管中心表示,对方表示陈超在接受北青报专访时曾经讲述过自己在当时并没有收到乘客的支付款,而是在几天后乘客自觉支付了部分金额。济南客运管理处表明,提交北京青年报只是向法庭提交一份材料,便于法庭查明事实。
而
李文谦表示,对被告提交的北京青年报的报道,因为该份报道是发生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的相关信息,被告既无法证明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在法律上也不能将其作为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性材料。在审判员表示既然原告本人到庭参加庭审,可以就新闻报道本身发表意见,李文谦则表示,自己拒绝对《
北京青年报》报道发表任何意见。
尽管庭审现场并未对专车运营以及客运管理法规进行辩论,但是除了对是否具备行政处罚资格、程序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辩论和质证外,还是颇有亮点的问题,比如李文谦律师向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发问:请你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专车?
李文谦说,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断问询乘客、司机 “你是不是专车来的”?“我理解他们所说的专车就是黑车,与平常市民所使用的通过打车软件,以网络预约方式将客人运送到目的的专车概念不同。”
而记者查阅资料发现,除了有些城市定义私家车不能成为专车外,确实没有对专车这一大家耳熟能详的新生事物作出一个法律或约定俗成的定义。李文谦认为,虽然问题被驳回,但是这也许会提出一个思考,让大家去推动对专车准入标准的重新界定。
事件影响
实质上,专车在北美也是一种新事物,著名的Uber公司也曾面临政府禁令、钓鱼执法、出租车行业抵制等情形。它之所以能够在“逆境中”茁壮成长,不在于创办者锲而不舍的精神和民众基础,而在于法律、政府等愿意趋从互联网大势。尽管洛杉矶市交通部门也曾对Uber发出“勒令停止通知函”,但其政策壁垒渐次消除,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对Uber等提供的租车服务表示支持,认为尝试扼杀租车应用,将会阻碍竞争。
因此,不管“专车第一案”判决结果如何,专车合法性问题都该提到法治破题的层面。毕竟,当下正是李克强总理提到的“风口”,政府作为与司法的方向都应顺应这个“风口”,而不是纠缠于那些刻板而过时的法律条文。也唯有法律与时俱进,再碰到类似纠纷时才不会出现专车是非判断上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