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贸易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简称:全国工贸联)成立于1992年,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的指导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主要业务
(一)组织会员围绕国家的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如实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工业品市场情况。为上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开展各种经济协作;
(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加强信息交流,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出国考察;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组织机构
会 长:陈 煜
副 会 长:魏晓英、刘普合、赵闯、杨宏勇、赵玉荣
秘 书 长:刘恝
副秘书长:鲍俊宇、汪丹凤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The Federatiooh Of Consumer Porkucts Trade Center Of All China Cities)以下简称“全国工贸联”。
第二条:全国工贸联是流通体制改革的产物,它以城市为依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心和改革开放的方针,由全国各个城市的工业品贸易中心牵头联合其他从事商品流通的工商企业或者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成联合性协会。
第三条:全国工贸联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推动工贸中心与各地工商企业之业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经济联系,信息交流和各方面的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流通体制的建设。
第四条:全国工贸联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工贸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全国工贸联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围绕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如实向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工业品市场情况。为上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开展各种经济协作;
(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加强信息交流,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出国考察;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全国工贸联的会员种类:凡全国城市中有一定辐射力和吸引力,能为商品流通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企业,不论其行业、部门、所有制、归口和隶属关系是否打工贸中心招牌以及经营范、经营实力的大小,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全国工贸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工贸联的章程;
(二) 有加入工贸联的意愿;
(三) 在商品流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有会员单位介绍;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分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全国工贸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工贸联的活动;
(三) 获得工贸联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工贸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全国工贸联的决议;
(二) 维护工贸联合法权益;
(三) 完成工贸联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工贸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全国工贸联,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工贸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全国工贸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工贸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全国工贸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发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一般由单位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同级干部作为代表。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全国工贸联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全国工贸联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工贸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全国工贸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全国工贸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加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全国工贸联理事长(会长)为工贸联法定代表人。
工贸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全国工贸联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工贸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全国工贸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全国工贸联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全国工贸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1200元、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
第三十二条:全国工贸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全国工贸联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全国工贸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全国工贸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全国工贸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全国工贸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仅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全国工贸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全国工贸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人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全国工贸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全国工贸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全国工贸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全国工贸联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全国工贸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全国工贸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 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工贸联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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