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设备工程师

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技术人员

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工作内容
根据施工发展或项目需要,协同上级制订新设备采购、投资计划,组织公用设备的选型和采购;
负责各类公用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记录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保证规范、安全、低成本运行;
编制公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考核;
负责验收,保证涉及公用系统的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及公司的规范和规定;
协助上级领导处理重大的公用设备事故,参加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及审核后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工作经验: 熟悉工程机械构造原理,熟知设备保养、维修流程;能够对工程机械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能从事现场工作;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软件、Auto CAD等制图软件;具有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的经验;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薪资行情
月薪一般为20000+(因地域差异而定)
发展路径
根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因此,如果公用设备工程师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收入会大幅增加。
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性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
考试性质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适用对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报名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一)根据历年考试报名开始时间,预计将于2013年6-7月份陆续开始。详情请关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网相关通知,具体日期以当地规定为准。
考试报名(6月下旬开始)-准考证领取(考前1星期左右)-考试(9月中旬)-成绩查询(次年2月上旬)
(二)2013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2013年9月7、8日。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方可报考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报考条件中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注:上述报名条件中“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具体情况请参照附件2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四)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六)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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