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颁布的文件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是一项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大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有效覆盖,突出抓好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经费、场所等基础保障水平,着力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2.工作原则。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政治属性。紧紧围绕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工作,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其履行党的政治责任、承担党的政治任务,发挥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坚持从严从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从严把好党组织组建关,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遵循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着力解决管理体制不畅、组织覆盖不全、骨干队伍不强、基础保障不力等问题,有效激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活力。
——坚持分类指导。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抓好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较强的社会组织,带动促进各领域、各类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和网络技术,动态掌握社会组织党建信息,优化党组织设置,强化党员队伍管理。
二、主要目标
3.总目标。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从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利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五个全覆盖”,“六个好”社会组织党组织达到80%以上。
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五个全覆盖”。(1)组织设置全覆盖。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不够3名党员且适合行业或区域管理的全部纳入行业党组织或联合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群团组织、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2)工作力量全覆盖。盟市、旗县(市、区)和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每个社会组织党组织要配齐书记,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有专门的党务工作者,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全部选派党建指导员。(3)工作经费全覆盖。建立并落实党费拨返制度、财政支持制度,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确保每个社会组织党组织都有正常开展活动的经费。(4)活动场所全覆盖。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中心,使每个社会组织党组织都有场所开展活动。(5)组织生活全覆盖。社会组织中的每名党员都编入支部参加活动,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5.社会组织党组织达到“六个好”目标。(1)坚持政治方向好。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2)团结凝聚群众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3)推动事业发展好。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4)建设先进文化好。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5)服务人才成长好。积极探索关心关爱人才的方法途径,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推动从业人员成长成才。(6)加强自身建设好。组织设置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做好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好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三、重点任务
6.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是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依照规定按单位建立党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在行业内部或属地范围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组建党组织。党员比较分散,人员流动性较大,可依托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园区、商务楼宇、商业街区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社会组织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的,经旗县(市、区)以上党委批准可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
7.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能协调会管理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以及有威信的骨干党员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或根据情况公开选聘,再按党内选举程序任职。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者。分级分层抓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培训工作,自治区每年至少举办两期示范培训班并负责本级培训工作,盟市每年对新任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并负责本级培训工作,旗县(市、区)每年对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进行全员培训,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注重推荐优秀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上述人选时,要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建立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职务变动信息,规范党务工作者管理。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探索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党建工作站,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党务工作。
8.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认真抓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社会组织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都应转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暂时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要及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参加党组织的活动。社会组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要加入社会组织所在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园区(开发区)或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紧密结合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党员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一般不少于32学时。规模较小社会组织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社会组织所在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园区(开发区)或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由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强化对社会组织党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党员的监督管理。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加入社会组织的党员进行登记并加强教育管理,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党员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活动,也要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并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自觉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做好在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从社会组织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各类优秀人才中培养、发展党员。普遍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党员示范点”等主题实践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9.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作用。坚持党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与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联系融合。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与管理层“双向互动”,推行社会组织管理层中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与职工群众互动,党组织研究事项要征求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群众意见,党组织开展活动要吸收职工群众参加。加强社会组织与其他领域党组织互动交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面向基层的相关公共服务,积极参与市场服务、社会服务和志愿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与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创建党组织活动开放日、专业化服务等特色品牌,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方法措施
10.建立完善信息库。建立社会组织党建信息系统,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动态掌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社会组织党建信息库,自治区民政、财政、司法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分别建立相关社会组织党建信息库。建立社会组织党建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和会商制度,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组织党建信息,确保信息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11.深化分类定级。各级党委要组织和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制定分类定级标准,加强动态管理,实现晋位升级常态化。认真开展“六个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建活动,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细化评定标准,严格评定程序,做好评定工作。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命名“示范群体”,一般应从“六个好”党组织中产生。抓好后进社会组织党组织转化整顿,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化工作。
1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党建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和群众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党内生活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与党员之间、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的谈心谈话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创新党内生活方式,提高党内生活质量,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党组织自身和党员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党内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定期培训制度,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社会组织负责人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提倡把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写进社会组织章程。
13.强化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要把党建工作经费列入管理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按照在册党员每人每年补贴300元标准,每个新组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一次性补贴3000元,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对社会组织党员上缴的党费要全额返还社会组织党组织。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从留存党费中按一定比例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支持。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场所保障力度,启动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百千工程”,在每个旗县(市、区)的社会组织集聚区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促进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农村牧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选择1000个左右规模较大、党员较多、基础较好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立标准化活动室,达到“八有”(有党旗、有党员名册、有规章制度、有电教设备、有桌椅、有计算机、有图书资料、有档案柜)标准。自治区对“百千工程”给予适当补助。
14.理顺隶属关系。根据业务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党建工作实际需要,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关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可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社会组织数量较多、党建工作任务较重的行业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行业,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负责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一般由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党组织管理。规模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可由旗县(市、区)以上党委直接管理。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民政部门)负责兜底管理。尚未明确或需要调整隶属关系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由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与同级登记管理等有关单位在会商的基础上,逐一确定并建立工作台账。
五、组织领导
15.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以及盟市、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着力抓好分管领域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建立盟市、旗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社会组织制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6.完善工作机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建立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辖区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直接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加强对本级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指导。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司法行政管理、财政、教育行政管理、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17.强化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完善体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特点的评价体系和分类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党工委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规模较大、影响广泛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直接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工作指导。
18.注重典型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编发简报、制作展板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及党建工作,营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打造精品工程和示范群体,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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