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内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内委发〔2019〕3号)和《关于〈内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机改领〔2019〕1号),内江市生态环境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全市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贯彻执行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整改突出环境问题。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外合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档案、机要、保密、目标管理、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牵头组织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信息工作。
(二)法规监测科(审计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综合环境管理科。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建立环境责任体系,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迎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问题整改工作。承担国家、省对全市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的对接、协调、准备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央、省生态环境督察移交信访投诉的调度、汇总和督办。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挂牌督办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管理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法规、政策、规划和全市重点流城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市水体断面考核制度。拟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涉水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牵头组织“碧水战役”,参与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五)大气环境管理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气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负责我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六)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科。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有关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七)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科。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全市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杰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牵头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工作。承担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科技与财务科。负责全市生杰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一)干部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负责干部选任、考核和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工作。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党委按照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职能转变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职责分工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另行制定市级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
派出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在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江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设置派出机构:
(一)内江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授权,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域环境问题,对区域内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等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污染防治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等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江市生态环境局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高 新区分局)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授权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域环境问题,对区域内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等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污染防治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等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乡镇(道)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高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环保总监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办公室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开区、高 新区分局科级领导职数各2名)。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曾强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内江市纪委监委派驻内江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组长:余涛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虎城、林军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邓涛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中共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委员会书记:罗李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海鲨(挂职)
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内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内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荣获四川省环保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3月,获得“四川省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7月29日,被内江市人民政府授予“2020年度内江市产业项目提升年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12月23日,入选四川省“十三五”节能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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