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2001年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设立的资金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计划是2001年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设立的。

资金简介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产品实现了从长期短缺到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新阶段。在我国农业实现历史性的跨越中,农业科技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新的发展阶段,农业科技进步将成为农业增长的第一要素。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省部级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近6000项,但由于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配置不足,研究成果二次开发的能力薄弱,近一半的成果得不到有效转化,既导致科技资源的浪费,也造成农业生产的损失。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充分挖掘农业科技的潜力,尽快解决农业科技与生产脱节的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农业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在全国农业科技大会召开和《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发布之后,在温家宝等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01年开始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计划,第一年安排财政预算4亿元。转化资金专项的设立是贯彻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政府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研究成果创新性开发能力的有力措施,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利用“绿箱”政策支持农业的有效手段之一。资金的设立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就是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农业的竞争力。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从2001年4月正式启动以来,在国务院领导直接关怀下,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等一系列管理文件,建立了部门协商、协调机制,健全了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机制。转化资金实施两年来,共立项支持了1104个项目,涉及到动植物新品种、集约化种养殖、农产品加工、资源高效利用、节水农业、现代农业装备与农业高新技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总体来看,项目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到2002年底,首批立项的809个项目,已有554个项目开始取得经济效益,实现工业增加值23.13亿元,创利税16.9亿元,创汇6300万美元,表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计划的管理,及时反映专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验教训,指导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决定从2003年开始,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本年报是在各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基础上编制而成的。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遗漏和不妥之处,仅供内部参考。
运作特点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来源为财政拨款,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与装备。
支持对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1. 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2. 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3. 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4. 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5. 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6. 现代农业装备技术成果转化。
申请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应当是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农业教育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申请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 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3. 有良好市场开发前景,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
4. 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5. 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6. 因产品特殊性要求而实行国家特殊管理的行业(产品),必须完成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
转化资金不支持技术已经成熟配套、并已在生产中推广应用的科技项目,不支持知识产权不清晰的科技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科技项目。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同时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相应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业绩。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公布的“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和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书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科技部将依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一、 无偿资助:
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50-1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自筹相宜比例的自有资金做为投资的一部分。
二、 贷款贴息:
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的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项目阶段总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最多不超过项目执行期间所应支付利息的总额,一般控制在50-100万元。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农业成果转化,为激发农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促进涉农企业的发展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转化项目的资助带动了社会其它资金的注入,它的启动和落实,不仅给急需科技投入的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了资金,更重要的是在获得国家支持的同时,获得了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项目完成后,将为全国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资金宗旨
转化一项成果;熟化一项技术。
实施一个项目;创立一个品牌。
提升一个企业;致富一方农民。
项目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科技部和财政部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十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七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科技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02年8月28日发布)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实施转化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并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科技部委托,作为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协助科技部,对其所推荐的转化资金立项项目进行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的监督。
第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项目的推荐单位即是项目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 监理单位根据《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和本办法,对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监理验收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项目监理
第六条 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对项目的监理。监理单位亦应依据《合同书》,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第七条 对转化资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末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表》”,见附件一),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将《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和《项目监理表》数据软盘一式二份寄至监理单位。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项目监理表》是监理单位和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进行项目中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理单位须在每年年末对其推荐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以下简称“《工作年度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同时负责催报和接收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并根据所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监理表》上填写项目监理意见,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将《工作年度报告》和地方项目管理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
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是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对部分转化资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以及实地考察等综合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意见,并据此核拨合同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科技部将依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缓拨、减拨或停拨剩余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转化资金支持的经费余额如数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凡是已立项转化资金项目,在合同期满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超出六个月的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时间最长可再延长六个月。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后取得的效益。
第十六条 科技部将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监理单位发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及《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并确定验收时间,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三),并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四),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并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在《验收表》中填写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参加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情况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专家由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对于重点转化资金项目,原则上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验收表》中填写监理单位验收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将验收材料上报科技部。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的准备,是验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4)数据软盘(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5)相关附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以上验收材料统一由监理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要求《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上报的验收材料及日常监理工作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原则上对按期验收,并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合格。对基本按期验收,并完成合同目标有一定差距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资格。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转化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部确认后,可做项目结题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02年10月2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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