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

民政部开展的计划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民政部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简称霞光计划)。

内容
主要内容为:自2006—2010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总投入力争达到50亿元左右。其中,部本级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亿元。
目标任务
实施霞光计划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为手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并举,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居住条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提高供养服务水平。
——基本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建设一批农村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保证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能够集中供养。
——全面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建设一批位于村庄、靠近群众,规模可大可小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保证每户分散供养对象拥有一间达到当地一般居住条件的住房,并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资助范围
优先支持没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贫困地区建设供养服务机构。
重点支持城区、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对集中供养率未达到50%的地区,部本级资金只资助新建和利用乡镇其他资源改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用于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或者改造。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0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5万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8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10万元。
实施办法
编制规划
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当地霞光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十一五”时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措施,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区域布局和建设规模,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明确施工进度要求。各地的霞光计划实施方案要在2007年6月前出台。
资金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以地方为主筹集建设资金,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在争取地方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筹集霞光计划建设资金,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本方案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的筹资额度及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规定。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居住点建设。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助额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以及项目筹备情况等因素确定。
项目申请
霞光计划资助项目的申请,由县(市)民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部本级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作出说明。项目举办单位原则上为组织兴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点项目的举办单位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项目的举办单位也可以是县(市)民政部门。
项目审批
霞光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彩票公益金来源,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以及市(地)、县(市)民政部门分级审批,并在项目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形成各级民政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作、共抓落实的格局。民政部负责霞光计划总体设计、宏观指导以及所有项目的备案审查;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份建设规划、审批本级资助项目,并负责审核申请上级资助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申报申请部资助的项目,应当按照部确定给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助额度,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资助范围,区分轻重缓急,审核、确定申请部资助项目,统一报部审批。
项目实施
霞光计划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方面的规定组织设计、实施;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项目要结合村庄改造,根据国家关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组织建设。
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县(市)民政部门要参与项目验收,并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项目,发放“社会福利彩票资助——霞光计划项目”标识,建立项目档案,组织项目举办单位填写项目竣工登记表(部本级资助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民政部。
保障措施
组织领导
实施霞光计划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步骤,也是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切身利益,加快农村老龄事业发展,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争取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霞光计划的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
霞光计划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各个项目都要建立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登记等制度,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强资产管理,确保项目建成后用于农村五保供养,设施不浪费、不流失,机构能生存、能发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督促霞光计划实施,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情况、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民政部将结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组织各地互查等方式,对各地组织实施霞光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部资助额度。
舆论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成果展示会等各种方式,宣传霞光计划的进展与成效,对在霞光计划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大力表彰,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树立霞光计划关爱民生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和彩票福利金使用的双向互动,为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他规定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霞光计划的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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