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凭证样式
核销存根
注:
1.出口货物数量 按报关单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及数量。
2.出口货物总价 按报关单内容填写成交价格条件及总价。
3.收汇方式及预计收款日期 按合同填写,其中收汇方式必须按“细则”规定详细填写。
4.出口单位所在地 填写出口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
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名称: 编号:
注:
1.寄单日期、BP/OC号、结汇/收帐日期由受托行/解付行填写,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由出口单位填写。
3、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4.结汇/收账日期系指解付行将货款结汇或收账的日期。
5.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填制方法
1、出口单位名称
该栏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
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
2.编号
该栏由发放空白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3.寄单日期
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对外实际寄单日期填写;自寄单据的,由出口企业自填对外寄单索汇的实际日期。
4.BP/OC号(Bill Purchased/Out ward Collection)
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或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填写。
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5.结汇/收账日期
该栏由解付行填写从国外银行或进口商处收妥货款的实际日期。
6.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7.海关核放情况
海关审核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在此栏内加盖“验讫”章放行。
8.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收款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9.出口单位备注
该栏由出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是时填写。
10.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该栏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核销实际情况填写。
11.出口货物数量、总价
该栏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12.收汇方式
该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及远期天数。若为分期付款方式,则应列明每项付款日期的金额。
13.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推算的收款日期填写。
14.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最新规定
加强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最近,据一些分局反映在辖区内发现骗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以下简称“核销单”)、买卖核销单以及将核销单用于违规出口代理业务等情况。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和蔓延,防止贸易项下异常外汇资金的流出入,积极配合国家税务部门打击出口骗退税的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核销单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核销单发放环节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严格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单位申领核销单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出口单位实行按需发单。
(二)对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出口单位,根据其核销单申领、使用及已核销情况,实行控制发单。
(三)对成立时间不长或者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领单数量大、领单频率高 , 而用单比例(已用核销单份数占已领核销单份数之比)或核单比例(已核销的核销单份数占已使用核销单份数之比)较低的出口单位应严格控制发单,必要时可暂停发单。
(四)对于存在买卖核销单、利用虚假身份注册企业骗领核销单、将核销单用于违规
代理出口业务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出口单位,应停止发单。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核销单申领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对于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二、外汇局应严格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核销单“禁用”的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一)出口报关后逾期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无正当理由且涉及核销单份数较多的
(二)出口单位尚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份数较多,且外汇局通过出口单位事先提供的各种联络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出口逾期未核销额累计达到等值200万美元,或占年均出口总额的比例超过30%的
(四)税务部门通报的涉嫌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五)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三) 、( 四)项情况的企业。
三、外汇局应加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监管,按月清理、定期催核。对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四、外汇局应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堵塞漏洞,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我国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外汇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文局和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13日 (中央法规)
期限调整
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
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称,自2008年6月1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在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丢失处理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出口申领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发展动向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2007年度的出口退(免)税,将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这意味着延续使用了十几年的退税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即将在深圳退出历史舞台。
深圳市
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无纸化管理,对出口企业有三利:一是出口企业不用再为纸质核销单的取得、传递、保管、装订、申报而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二是出口企业不会因为核销单纸质单证不齐、单证补办、纸质单证超期等原因而耽误退(免)税申报;三是将进一步缩短出口企业的退税周期,加速企业资金流循环周转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退税成本和负担。
据了解,取消纸质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仍需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税务机关将使用收汇核销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为此,深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出口明细申报表中仍需录入正确的核销单号码,否则将不能通过退税审核系统的信息对审,最终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正常退(免)税申报。
相关简介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第三条规定: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第四条规定: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