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

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党组成员

刘强,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辽宁法库人,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大连理工大学化学工程系化学工程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83年08月——1987年09月,在大连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学习;
1987年09月——1990年07月,在大连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0年07月——1994年05月,任抚顺乙烯化工厂乙烯车间操作员、值班长、技术员;
1994年05月——1994年12月,任抚顺乙烯化工厂乙烯车间值班主任;
1994年12月——1995年05月,任抚顺乙烯化工厂生产技术处副处长;
1995年05月——1996年06月,任抚顺石化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1996年06月——1997年01月,任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三厂厂长助理;
1997年01月——1997年07月,任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三厂副厂长;
1997年07月——1998年11月,任抚顺乙烯石化有限公司副经理;
1998年11月——1999年05月,任抚顺乙烯石化有限公司经理;
1999年05月——1999年10月,任抚顺石化公司副经理、党委委员;
1999年10月——1999年12月,任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副经理、党委委员;
1999年12月——2001年11月,任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1年11月——2002年03月,任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2年03月——2004年03月,任抚顺市委常委,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其间:2000年03月——2003年04月,在东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4年03月——2005年03月,任抚顺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5年03月——2008年02月,任抚顺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年02月——2013年01月,任抚顺市委书记(其间:2008年09月——2009年01月,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13年01月——2018年01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担任职务
中共十六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005.02补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09.02终止),辽宁省人大代表,中共十八大代表。第十二届辽宁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1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辽宁省副省长刘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名单》,决定免去刘强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8年2月5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提任副省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活动,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报销个人费用,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长期卖官鬻爵,严重破坏所在企业和地方的政治生态;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拉票贿选问题涉嫌破坏选举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强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宗旨意识,私欲极度膨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强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2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西、北京、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季缃绮涉嫌受贿、贪污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涉嫌受贿、破坏选举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涉嫌受贿、破坏选举一案,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强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破坏选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63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担任中共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北京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7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对被告人刘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刘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用于破坏选举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3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担任中共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刘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所获荣誉
第十三、十四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获得者。2002年辽宁省十大杰出青年。2004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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