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损失险

依附于财产保险上的扩大的保险

利润损失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依附于财产保险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

简介
利润损失险,一般的财产保险只对各种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财产损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利润损失保险则是对于工商企业特别提供的一种保险。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受灾后停业或停工的一段时期内(即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恢复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的时间)的可预期的利润损失,或是仍需开支的费用。例如,由于商店房屋被焚不能营业而引起的利润损失,或是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仍需支付的各项经营开支,如工资、房租、水电费等。一般根据企业上年度实现的毛利润加上本年度的业务发展趋势经公证会计师核查后确定。
产品或服务的区域: 方向:供应
有效期:长期有效
简要说明
基本内容
利润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发生相应财产险保单列明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造成的损失。利润损失险不可单独投保,是以财产险、财产一切险为基础的,被保险人是否持有足额有效的财产险保单是利润损失险必不可少的条件。
、承保范围
保险的主要承保项目包括毛利润损失、工资损失、审计师费用和欠款帐册损失。
投保流程
1、投保人提交填写正确的投保单
2、保险人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查勘、审核和信用调查,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章承保。
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责任
同相应的财产险、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位于本保单明细表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由于下列原因而受到干扰或造成营业中断,本保险负责赔偿其损失,包括火灾爆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水箱、水管爆裂等。
金额确定
第一项:毛利润损失,其确定有两种方法:
营业额减少:毛利润损失=毛利润率×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②营业费用增加: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的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但该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第二项:工资损失,其金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营业额减少:赔偿金额=工资率×营业额的减少,但扣除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②营业费用增加: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第②种方法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第三项:审计师费用,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欠款帐册损失,主要包括:
①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帐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②因损失帐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③证明本项赔偿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附加险
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通道堵塞条款、 谋杀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遗失帐册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每月预付赔款、调整保险费条款等。
赔偿流程
受理案件――现场查勘――核定损失――责任审核――赔款计算――赔付结案。
保障范围
内容
利润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发生相应财产险保单列明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造成的损失。
条款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 营业额减少:
(1). 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周末为止,赔偿金额工资率乘以▁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下扣除的节省金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行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三项
第三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账册或其他营业账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
第四项保险限于本保险单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
定义
一、毛利润
(一) 营业+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 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注意: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 特定营业费用:
(一) 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 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除在明细表内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账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 工资: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营业额: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赔偿期限: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月末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六、毛利润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七、工资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工资总额营业额的比率。
八、 年度营业额: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额。
九、 标准营业额: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相当于赔偿期间的营业额。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总则
1.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隐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
2. 本保险起期以后,不论何时,如遇下述情况而未经本公司签署附录确认继续有效,即应失效:
(1). 清理营业或业务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经营或永久停业;或
(2).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或
(3). 经营项目营业处所或营业处所的财产发生变更,从而增加损失的风险。
3.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应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4.被保险人必须保存完整记录。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如财产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妥善保管。为防止记录同时被毁,被保险人应分别存放几套记录。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上述记录。
5. 发生可在本保险单项索赔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尽力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营业中断或对营业的干扰,或避免或减少损失。如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被保险人应不迟于在赔偿期限终止后三十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允准的延长期限内,自费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细目的索赔清单,及投保的有关损失或一部分损失所引起的不论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的细节。被保险人还应自费出示及提交本公司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要的账册和其他营业账册、凭证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况及说明。
6. 索赔如有欺诈,或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损失系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共谋所致,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利益均应丧失。
7. 发生导致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损失的意外事故时,如另有由被保险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险保障同一损失名其某一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论在本公司赔款以前或以后,进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许进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及追偿权,或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得以从其他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9. 赔款给付以后,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应减去赔付的金额,并由本公司签发减少保险金额的批单,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不予退回。
10. 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年。
11.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12.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单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录
1、 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2、 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如本保险单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单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3、 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4、 每月预付赔款:如予要求,本公司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5、 调整保险费条款: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帐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五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除外责任
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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