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学会(China Association of Labor Economics,,CALE),成立于2016年5月15日,由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1家高校及科研机构,百余名学者共同发起,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备案、中国社科院主管的国家一级学术团体。
发展历程
2023年12月,劳动经济学会成立新经济与新就业专业委员会。
2024年11月16日,劳动经济学会健康与养老专业委员会成立。
主要职能
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密联系中国实际,组织和推动劳动经济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和教学,发展劳动经济学学术事业,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和协调有关劳动经济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组织和开展我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调查;组织和协调劳动经济学的综合或专题学术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编选和出版有关研究成果;组织和开展与劳动经济学相关的培训和咨询活动等。
成立意义
劳动经济涉及人口、劳动、就业、失业、工资、社保、劳动关系等诸多内容,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我国,劳动经济学虽然起步时间不长,但发展突飞猛进,学科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劳动经济学家对刘易斯转折点和人口红利的论证、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劳动经济学会的成立,不仅可以极大地促进劳动经济学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而且也填补了我国劳动经济学科发展在学术团体建设方面的空白,并且有助于集中全国学者智慧推动我国劳动经济学学科发展和创新。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蒋正华和厉无畏为学会顾问,任扶善、赵履宽、赵人伟、袁伦渠担任荣誉理事。蔡昉为学术委员会主席,高全立为学会会长、张车伟为常务副会长,白重恩、姚先国、曾湘泉、李实、李玲、赖德胜、杨伟国、甘犁等为副会长。
机构设置
(见图)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是劳动经济学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Labor Economics,缩写CALE)。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从事劳动经济研究、教学和实践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密联系中国实际,组织和推动劳动经济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和教学,发展劳动经济学事业,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协调有关劳动经济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
(二)组织和开展我国劳动经济方面的社会调查;
(三)组织和开展举办劳动经济领域的综合或专题性学术会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编选和出版有关研究成果;
(五)组织和开展与劳动经济相关的培训和咨询活动;
(六)组织和开展与劳动经济相关的能够服务于实际部门的活动;
(七)开展劳动经济学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广工作;
(八)代表中国劳动经济学界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劳动经济领域内从事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且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
(四)从事与劳动经济理论和实践相关的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从事与劳动经济理论和实践相关的人员,并达到一定水平者,由本会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经批准,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大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在本学会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7年4月27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