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协会

成立于北京市的社会团体

北京中关村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ZHONGGUANCU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BIOTECH.& PHARMA)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简介
协会主要工作是:
开办专题研讨、论坛、培训、技术沙龙;
开展行业调研,对有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会员列席政府有关工作会议,建立正常的文件传阅途径,宣传国 家各项政策和法令、法规;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规范行业竞争;
创造融资机会,提供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渠道;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创办会刊,设立网站,举办联谊活动。
协会接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中关村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ZHONGGUANCU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BIOTECH.& PHARM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四通天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环制药厂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等13家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市其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及相关企业,增进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反映企业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拓展深层次交流与合作,促进北京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注册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开展行业调研,对有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参考;
(2) 组织会员列席政府有关工作会议,建立正常的文件传阅途径,宣传贯彻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法规;
(3) 举办新产品、新技术推介会,提供市场信息;
(4) 建立行业技术信息网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5) 建立创新技术评价体系,对本领域内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评价;
(6) 开办专题研讨、论坛、培训、技术沙龙;
(7) 创造融资机会,提供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渠道;
(8) 创办会刊、设立网站,举办联谊活动。
(9) 建立固定渠道,加强与政府沟通,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
(四) 关注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
(五) 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热心支持本团体发展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及硕士、博士)职称,从事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工作的科技人员;
(二)热心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
(三)从事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工作,虽无中级以上职称但有一定贡献者。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年。理事长采取轮流制,不得连任。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原则上不再担任理事长。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本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0年 11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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