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产业协会

1987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是1987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Beijing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IIA) 由北京市从事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传输、教育、生产、销售和信息服务与网络服务的单位联合发起,于1985年10月26日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协会成立以来来,一直以推动北京市信息行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为宗旨,以服务北京市信息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为对象,积极组织开展各种行业研究、交流和协作活动,努力成为会员单位相互之间、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以此增强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促进北京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信息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商品化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为建设智慧型首都贡献自己的力量。
协会有近30多位从事信息化相关工作达到10年以上、主管过行业或部门信息化建设或主持过信息化项目课题开发应用的专家组成的协会专家团队,是针对信息技术行业设立的学术性交流沟通平台,旨在为会员提供行业经验的交流和咨询,并充分发挥专家资源和行业权威性优势,通过有效沟通、传播、交流,从而使会员单位在战略、运营模式、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形成整体的优势和战略性突破,并最终推动信息技术产业的共同发展。
发展历程
2024年12月29日,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人工智能分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历届理事会
第一、二届理事会:理事长为邮电部数据通信研究所(所长)李洪
第三、四届理事会:理事长为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局长)杨宝坤
第五届 理事会:理事长为北京市通信公司(副总经理)林融
第六届 理事会:理事长为中国网通北京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张光生
第七、八届理事会:理事长为北京电信实业集团(执行总经理)王庆
第九届 理事会:理事长为詹国勇 副理事长:邝世诚、高炽扬、邱军
第十届 理事会:理事长为邱军 副理事长:邝世诚、吕宏
历届顾问
倪光南 中国工程院院士
肖龙旭 中国工程院院士
邓寿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局长、国家信息化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徐庆德 国家保密局原副局长
袁明孚 中国移动原副局长
靳东滨 中国电信原副总工
徐祖哲 中国计算机史资深专家、北京信息产业协会创会秘书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信息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FORMA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I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传输、教育、生产、销售和信息服务与网络服务的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复兴路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开展行业规划、横向协作、信息交流、网络服务、专业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四)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五)在北京地区从事信息产业工作,在本行业、学科有一定影响力、有知识产权或创新应用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在本团体网站公告和发放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获得本团体的服务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团体主办活动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尊重知识产权;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团体提交由该名会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开展行业规划、横向协作、信息交流、网络服务、专业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住所
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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