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药学会

北京的学术性团体组织

北京农药学会,于1979 年8月10 日由是在龚坤元张泽溥、刘仲端、尚鹤言、张燕丽等专家倡议下正式成立,挂靠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现已成立9 届,各届理事长是第一、二届龚坤元(已去世),第三届胡秉方(已去世),第四、五届张泽溥,第六届陈馥衡,第七、八届江树人,第九届张钟宁。秘书长是第一、二届刘仲端,第三、四、五、六、七届袁正容,第八届叶纪明,第九届何雄奎。

机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农药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农药界专家联合发起成立, 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农药学会的宗旨是: 团结和动员农药界, 包括科研、教学、生产、销售、应用、管理各方面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促进农药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促进农药科技的普及与推广, 促进农药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 促进国内外农药科技的交流与合作,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 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 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 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 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把本会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 活跃学术思想, 促进农药科学发展。
第九条 普及农药科学知识, 为提高农民的农药科技文化素质做贡献。
第十条 组织农药科技工作者开展技巧咨询服务, 科技协作, 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一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建设教育和培训工作,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并拟定工作计划, 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 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一, 团体会员资格
凡从事农药的科研、教学、生产、销售、应用和管理的合法单位或组织, 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 个人会员资格
凡从事农药的科研、教学、生产销售、应用和管理工作的个人, 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工程师(或其他相应中级职称) 以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及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者, 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 建议权和批评权; 参加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治动的权利;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 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 执行决议的义务; 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 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6月至12月(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 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 须经充分酝酿协商, 由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 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会员参加为有效会议, 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会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 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人经过充分的酝酿, 协商产生, 从第二届开始, 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 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 长二至三人, 秘书长一人, 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 审批会员;
六,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侯选人;
七,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九,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人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员违反本会纪律, 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 不论如何获得, 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 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 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经费主要来源是市科协对本学会重点学术活动的资助拨款, 会员交纳的会费, 学会组织创收活动的收入及会员和社会捐助等。主要用途是支付重点学术活动和日常行政开支, 出版刊物及学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劳务, 为农药专业优秀毕业生发奖金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 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 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 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 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 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 确定善后工作人选, 成立清算组织,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 核定批准后生效。
相关机构
党建工作机构:中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北京市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与环境保护研究所
负责人
第十二届理事长:郑永权
秘书长:杨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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