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学会

1964年成立于北京市的协会

北京化工学会成立于1964年,是由首都地区从事石油化工和化工科研、生产和研究的科技人员组成的科技类社会团体。是中国化工学会的地方学会组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主管,现拥有中央驻京企业、市属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团体会员39家。

章程
北 京 化 工 学 会 章 程
(北京化工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北京化工学会。
第二条 北京化工学会是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由北京地区化工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学术性团体,是非盈利性组织,是政府联系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经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
单位北京市科协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社团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业务上受中国化工学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学会挂靠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科技部,学会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C座109室)。市内设联络处地址: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2楼2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在化工(石油化工)领域。
一、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化工科技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服务及软课题研究和技术咨询。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化工科技团体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八条 重点活动计划经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领导秘书处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化工科技人员,并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缴纳会费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化工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并从事化工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化工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退会办法
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个人会员证书。个人会员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权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有履行章程、执行决议、承办本会委托事务和积极参与学会活动的义务,有按期缴纳会费和符合本会章程要求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和按名额分配的代表)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协商或民主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市科协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奖励和表彰优秀会员先进学会工作者;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化工领域有一定影响,热爱、关心学会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和本会章程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成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成员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四、对本会财务进行监督;
五、监事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挂靠单位资助、会费、捐赠、学会活动和咨询服务收入。
二、主要用途:学术活动费、会议费、办公费用、办事机构人员补贴、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议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等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议代表大会通过。
二、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机构
党建工作机构:中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
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燕山石化公司
负责人
第七届理事长:程嘉猷
秘书长:赵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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