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台球协会

北京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北京市台球协会成立于1985年8月,是由台球俱乐部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简介
协会名称:北京市台球协会(简称市台协)
英文:Beijing Billiard Association,缩写:BBA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构建和谐台球运动事业、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民文体生活、普及提高台球运动为宗旨,广泛联络紧密团结广大台球爱好者、台球工作者、台球支持者和台球运动员等各界人士,积极组织竞赛、交流球艺、研讨理论,为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北京台球事业发展服务,为促进国内外文化体育交流服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13号(北京市体育社团办公中心)
邮编:100061
协会章程
北京市台球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25日北京市台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台球协会(简称市台协)。英文:Beijing Billiard Association. 缩写:BB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台球俱乐部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构建和谐台球运动事业、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民文体生活、普及提高台球运动为宗旨,广泛联络紧密团结广大台球爱好者、台球工作者、台球支持者和台球运动员等各界人士,积极组织竞赛、交流球艺、研讨理论,为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北京台球事业发展服务,为促进国内外文化体育交流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13号(北京市体育社团办公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台球运动方面的普及和提高的任务。
(2)依据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授权,对全市台球厅、台球俱乐部、台球竞赛,以及台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辅导员等台球业务方面的事务,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台球业务的培训、提高和台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晋级、测试等工作。
(3)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行业等台球协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4)对台球行业的器材、设备、用品和相关用具的制造、修理、经营等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方面提出调研报告或建议。
(5)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的台球竞赛、台球市场的经营管理和用品制造,以及台球协会、运动员、裁判员等信息、技术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台球管理和运动队伍的建设,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活动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
(二)组织台球市场调查、台球专业理论研究、台球教学训练工作的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各级各类的台球竞赛活动;组队训练、派队参加国内外的台球竞赛活动。
(四)对台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辅导员等进行培训、晋升和考核管理工作。
(五)广泛联系、团结各省市及国外台球爱好者、台球工作者,广泛开展友好科技交流合作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对本市营业性台球厅和星级饭店台球厅实施监督、检查和等级评定及体育质量认定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团体会员: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台球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台球协会、行业(系统)的台球协会、各类学校的台球协会和台球俱乐部以及经注册的社会营业台厅等,提出申请,经市台协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由个人自愿申请,经市台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全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市台协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体育总会审查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人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京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事理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并督促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台球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准,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常委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管理和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体育总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体育总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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