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政府原组成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北京市政府原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简称市国土局),是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历史沿革
2016年7月20日,根据北京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相关部署,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三)承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本市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政府土地储备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四)承担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责任。编制、修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拟订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本市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价格,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
(六)负责本市土地权属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及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地籍登记、土地定级的管理;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七)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拟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八)负责本市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下水环境监测;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九)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本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负责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处各种土地权属探矿权属、采矿权属纠纷。
(十一)拟订本市国土资源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担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对外宣传有关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四)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承担本市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土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外事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学术交流等工作;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调控和监测处(综合处)。
负责本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本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拟订土地供应政策,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土地市场管理、地价调控等政策措施;承担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和地价指数编制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承担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待受理、证件核发、档案验收、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内部综合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专业统计和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分析、上报、发布有关统计信息;指导本系统行政许可工作。
(六)规划处。
承担本市国土资源综合规划的管理及各类规划的协调工作;拟订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依法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本市耕地保护、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农用地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编制土地复垦、整理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耕地开发复垦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储备以及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库、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八)地籍处。
承担本市地籍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承担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拟订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承担土地权属登记、确认、变更、抵押、终止等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九)土地利用处。
承担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承担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征地处。
承担本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农用地用途管制工作;监督管理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承担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勘查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以及动态监测、供需形势分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地质勘查行业技术监督,以及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工作。
(十二)矿产资源开发处。
承担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三)地质环境处。
承担本市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承担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地下水勘查、评价、规划、监测、统计、分析的管理工作;承担地质遗迹管理工作;编制、发布地质环境公报。
(十四)地热处。
承担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及地热井开凿的监督管理;承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计划的编制和勘查报告的审查工作;征收、管理地热资源有关费用。
(十五)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内部审计等工作;依法承担本市国土资源有关专项收入的征管工作;拟订本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有关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基层建设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直属机构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人员编制
国土局机关行政编制1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9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30副。
其他事项
(一)本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二)区县分局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单位地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和平里北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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