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气象学会

学术性社会团体

北京气象学会是首都地区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介绍
在竺可桢、涂长望、赵九章等老一辈气象学家积极倡导下,中国气象学会北京分会于1950年7月16日正式成立。1960年11月,经第8届理事会决定更为北京市气象学会(1978年改称北京气象学会)。至2005年,经历了17届理事会,会员拥有1600余名。2002年11月7日第17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第17届理事会下设机构有:学会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科普委员会、天气动力专业委员会、气候专业委员会、农业 气象专业委员会、大气物理专业委员会、大气探测专业委员会、军事与航空气象专业委员会、气象软科学专业委员会、气象电子专业委员会。
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咨询服务、成果鉴评、专业培训、承担委托、编辑专业刊物。5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学会在开展学术交流、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供决策与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和参与课题项目研究、进行气象科技培训、促进青年气象科技人员成长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学会组织不断壮大,学会活动日趋广泛深入,在北京地区有关单位、部门及广大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支持下,北京气象学会为首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气象科技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组织机构
北京气象学会第十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 事 长: 李泽椿
副理事长: 王 强 王会军 王明诚 徐祥德 谢 璞 张世英
监 视 长: 洪钟祥
秘 书 长: 谢 璞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章程
(北京气象学会第十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气象学会,是北京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竺可桢、赵九章、涂长望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北京气象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2、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
3、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进行评奖以及技术职务水平评议和标准化的审议。
5、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
6、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为发展有关交叉学科组织协作。
7、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8、编辑出版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科普刊物及有关音像作品,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9、开展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创收活动,弥补学会经费不足。
10、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举办有益于会员的活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研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3、气象和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资深会员
在从事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取得个人会员资格多年,且具有正研、教授级以上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四、荣誉会员: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气象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有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荣誉会员和荣誉会员称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藉。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其主要职责是:
一、 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三、审定工作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
四、领导直属机构开展活动。
五、监督活动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召开下届会员代表会议。
七、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不超过两届。理事长缺位时,由常务副理事长接替。
第十八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十九条 根据气象科学分支学科发展情况在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连聘可连任。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分支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本分支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评选本分支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接受北京气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北京市气象局党组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物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为公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学会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收入;
(四)团体和个人会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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