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限批

环保部门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

所谓“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严重环保违规的事件,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

起因
2007年1月10日,第三次“环评风暴”掀起。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4个行政区域和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4大电力集团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建设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停止审批。这是环保总局及其前身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区域限批”这一行政惩罚手段。
依据
关于停止、暂停区域环评审批的依据
暂停审批
1.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2.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停止审批
3.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停止审批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在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停止审批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三条: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钢铁产业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在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和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4.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停止审批该地区的燃煤电厂项目。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不再审批该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5.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并上收一级该地区环保部门的项目审批权。
【法规依据】 :
《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12月18日):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关口。明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土地管理、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政策等各种条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执行新开工项目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各项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暂停安排国家投资等惩罚措施。
6.对因超过总量控制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致使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开发区,暂停审批该开发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7.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15日,环发〔2005〕152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对因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排放总量的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9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在该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之前,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项目。
【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解禁名单
第一批 “区域限批”解禁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河南省周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山西省襄汾县和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个“区域限批”地区于2007年9月23日被解禁。
蚌埠市、巢湖市、白银市、河津市(县级)以及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山东省莘县工业园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共8个市、县、园区整改尚未到位,继续维持限批。
应用
中央一直在倡导实行科学发展观,提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但是一些地方仍然我行我素,完全不考虑当地的环境承载力,牺牲环境代价发展经济。环境影响评价就成了一纸空文,环保局就成了一个橡皮章。于是乎,一大批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迅速扩张。地方政府也不顾项目是否环境友好,是否资源节约,只管招来了多少资金,多少个项目。以至于身边的环境日渐趋于恶化。
具施措施
例如:为保证冬季空气质量达标,某省环保部门规定,将对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良好率不足50%的市实行“区域限批”政策。
某省环保局提出,将通过建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措施确保冬季空气质量。其中,对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良好率达不到50%的市,将对其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效果成效
“区域限批”何以有如此威力?
因为:第一,和过去针对单个项目不同,“区域限批”针对的是一个行政区域或某个行业,对一个地方而言,可能不怕一个或几个项目被叫停,但所有新项目都被叫停,其影响是巨大的;
第二,“区域限批”实质是对地方政府部门执行中央政策不力的一种校正措施,环保问题多多,根本原因在于环保监管体制不顺、地方政府部门监管能力不足——板子打准了要害,效果自然明显。
比如土地管理。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守住 18 亿亩耕地这条红线”,而根据以往的情况,这个底线要守住并不那么容易。实际上,一些本该负有保护耕地责任的地方政府已经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那么,对那些突破耕地保有量、屡屡违反土地法规的地方,是不是可以实行“区域限批”?
比如建设项目审批。宏观调控政策在一些地方遇到“对策”,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甚至不降反升,其深层次问题依然是地方政府只考虑本地利益,不顾国家整体利益,对这些地方,“区域限批”似乎也有必要实行。
必须承认,在当下看,“区域限批”只能是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只能从解决监管体制不顺、基层监管能力不足入手;而理顺监管体制、增强基层监管能力,也只能通过系列的体制改革。但以“区域限批”之威力,虽非根本之策,却也能取得实效,值得考虑。
理论支持
区域限批制度对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用行政手段平衡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使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效统一。区域限批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通过实施区域限批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施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该制度是环保部门能动用的最大限度的行政手段,有望改善“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区域限批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存在着立法的不足,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建设好这一关键性的环境法制制度。它是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效益的有效手段,对行政区域限批制度执行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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