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是南通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减排目标任务,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组织审查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省、市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国家、省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工作。根据市委安排,经市政府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技术职称(等级)评审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综合绩效考核;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任清单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法规标准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等工作;负责司法联动协调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编制管理工作。
(四)财务与审计处。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业务培训、普法宣传;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境外生态环境非政府组织在通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综合业务处。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对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综合监督处。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对接组织协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督察、巡视(察)、审计等工作,承担交办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后续相关协调工作,提出实施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的意见建议。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九)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水污染减排、流域生态补偿等工作;承担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负责全市重金属减排工作;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服务处)。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审批,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口设置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五)科技与监测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组织。
现任领导
程炜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统筹党风廉政建设、综合体制改革和各类综合性考核工作。
周海军 副局长
孙国林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行政管理、组织人事、党务、群团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意识形态、保密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工会、团委、南通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南通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中心、南通环境教育馆)。
陆汉勇 党组成员
负责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综合业务工作。
分管法规标准处、综合业务处。
李建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对接组织协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督察、巡视(察)、审计等工作,负责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综合监督处。
钱亚洲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生态环境应急、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南通市生态环境应急中心)。
申卫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水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科技、生态环境监测与监控、网络安全、环境信息工作。
分管水生态环境处、海洋生态环境处、科技与监测处、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万 华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负责生态示范创建、自然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分管自然生态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土壤生态环境处。
孙永富
协助申卫民同志开展工作。
周云智
协助季红星、钱亚洲同志开展工作。
王军
协助孙国林、陆汉勇同志开展工作。
钮雪冰
协助李建东、万华同志开展工作。
获得荣誉
2022年1月,入选2019-2021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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