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

2016年7月发布的办法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文物博发〔2016〕15号)于2016年7月发布,2020年1月再次修订。

办法全文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标准、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具体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中国博物馆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一、二、三级博物馆占全国博物馆数量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6%、9%以内。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审定。中国博物馆协会将相应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一个博物馆机构只能获得一个质量等级。博物馆如因机构改革出现合并重组,与现有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存在隶属、包含关系的,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一致的,合并重组后等级维持不变;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不一致的,合并重组后,在下一次运行评估前,等级可暂维持在原先较高的等级。已获得等级的博物馆如因机构改革出现拆分的,相应的等级名额不予增加;拆分后的博物馆再次参加下一轮定级评估后,方可分别重新获得新的等级。
第十条 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博物馆定级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初次申请定级评估的博物馆,可申请不高于二级的博物馆等级。
第十三条 各级博物馆评估机构对所评博物馆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复核以运行评估等方式,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估的规则等文件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级博物馆复核。
第十五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由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一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经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后,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博物馆,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博物馆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三)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再次修订
修订说明
2020年1月,国家文物局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新的评估体系更加重视公众使用博物馆的体验,既关注作为藏品的“物”,更关照作为博物馆建设、发展和受益主体的“人”,增加了对“博物馆主动融入城乡人民文化生活”“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纪念日开展专题活动”“博物馆资源进校园”、以及免费服务等方面的考察,强化了博物馆观众调查、开放服务、讲解导览、志愿者服务等直面公众的指标设计。
新版的《评估办法》共21条,对博物馆定级评估的对象范围、组织架构、方式方法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共设有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影响力与社会服务3个一级评估指标,其下分设13个二级指标、78个三级指标,以及15个加分项。进一步优化程序,减少层级,互通信息,规范管理,使得评估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
内容变化
新版的《评估办法》主要有四个变化:
一是降低“硬件”限制,同时提高“软件”要求。考虑到广大市县级基层博物馆,以及数量众多的行业博物馆、革命纪念馆、考古遗址和古建类博物馆的客观实际及其在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适当降低藏品总量、开放时长和年观众量等硬性指标要求,取消不符合实际的“一票否决”设计,不以藏品多寡等作为衡量博物馆质量高低的核心标准,把更多的博物馆纳入定级评估体系,引导促进全国博物馆同步发展。同时完善了学术研究、青少年教育、志愿者服务、社区活动等“软件”指标要求,推动博物馆更好的实现为社会及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
二是鼓励互相帮扶,推动协同融合发展。增加对中小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长效化、机制化对口帮扶的要求。支持博物馆积极参与各类博物馆行业组织、区域博物馆联盟、馆际交流平台的联展、巡展、互换展览、人员互派等长效协同发展机制,鼓励藏品、展览、教育、人才资源交流合作。
三是支持创新,激发特色发展。着力避免“千馆一面”,增设学术研究、高清资源开放共享、博物馆资源进校园、馆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加分项目,鼓励优秀博物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通过改革创新,实现高品质、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针对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在建立理事会制度、落实法人财产权、推动信息资源公开、规范征藏活动、完善展览服务等内容中,量身定制考察指标。
四是与时俱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增加对新颁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的援引,如《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更加强调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细化了信息化基础设施、智慧博物馆建设,以及通过信息化手段支撑博物馆业务的内容,推动提高智慧管理、智慧保护、智慧服务水平。增加实施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设置文创产品销售服务设施的要求,多层次满足观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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