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为正局级。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和哈尔滨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市)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动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指导区、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全市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划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协调推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区、县(市)做好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符合市情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史志、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依托综合处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负责调动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区、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举报受理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三)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工作,建立救灾捐赠社会动员机制,依法有序引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统筹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四)自然灾害救援处。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地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时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拟订消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八)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行政审批工作,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统筹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九)煤炭生产安全监督处。负责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全市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收集、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定期统计、分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十)地震工作处。贯彻执行国家、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组织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制定全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区、县(市)防震减灾工作。配合省地震部门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全市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震情会商、地震趋势判定、震后现场监测和地震速报工作。管理震情跟踪、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并核实与地震有关的异常情况。负责全市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地震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任领导
党委书记、局长:司炳春
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峰
党委委员、副局长:臧建国
党委委员、副局长:高兴鹏
党委委员、副局长:兰功宝
副局长:宋怀兴
副局长:林威
二级巡视员:辛希铭
副局级干部:张延斌
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一、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4〕18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4〕6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二、公开主体、时限、方式、监督渠道
公开主体: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网站(https://www.harbin.gov.cn/)。
监督渠道:电话监督(0451-86776465)。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根据《条例》、《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制定《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harbin.gov.cn);
2.新闻发布会;
3.报纸、广播、电视;
4.政务微博、微信;
5.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共查阅室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康街1999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该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秘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451-86776468
传真号码:0451-88085958
电子邮箱:bgs86772375@163.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康街1999号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150021
受理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康街1999号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申请人签字或认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中国·哈尔滨”网站按照“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直接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分管领导:张延斌,部门负责人:王宁,具体负责人员:孙鹏宇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8677646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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