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

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商君书》又称《商君》、《商子》,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在战国后期颇为流行,《韩非子·五蠹》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但《商君书》中《更法》、《错法》、《徕民》等多篇涉及商鞅死后之事,显非出自商鞅之手。《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殆法家流,掇鞅余论,以成是编”,此书应是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其中着重论述了商鞅一派的变法理论和具体措施。《商君书》现存26篇,其中2篇有目无书。

内容简介
体裁
《商君书》的文体多样。议论体有《农战》《开塞》《划策》等十数篇,或先综合后分析,或先分析后综合,兼用归纳演绎,首尾呼应。有时也运用比喻、排比、对比、借代等修辞手法。说明体有《垦令》《靳令》《境内》等篇,是对秦政令的诠释。辩难体有《更法》,通过人物对话相互驳辩来阐述中心论点,司马迁录入《史记·商君列传》(文字有改动),用以表明商鞅的主张。
内容
《更法》篇第一详细记述了商鞅与甘龙杜挚秦孝公面前争论变法的问题。
《去彊》篇第四论削除民不听从政令带来的弊端,并需要籍以刑罚,专心农战,少事商贾做为解决之方。“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彊。”国家把以对善人的宽大来治理奸恶的人民,国家必然陷入动乱,衰落。而如果国家以对付恶人的谨慎来治理善民,国家才可以稳定强大。
《开塞》篇第七提出了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这种历史变化的观点在哲学史上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在具体措施上,此书主张加强君权,建立赏罚严明的法治制度,取消贵族的世袭特权,奖励军功,提倡耕战,同时反对用诗书礼乐和道德教化的手段治理国家。
《弱民》篇第二十旨在阐述“弱民”与“强国”之间的相对关系。“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民如果强了,国君的统治地位就不稳了,所以国君的统治地位要想稳定必须先“弱民”。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引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这与《商君书》中《靳令》《说民》篇文字大致相同。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最后说: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
《商君书》正好有《开塞》篇、《农战》篇,这说明韩非司马迁所见到的商鞅的著作,基本都在此书之中。但此书在后人编纂或流传过程中,搀入一些其他法家的言论,这是不可避免的。
《商君书》因不是出于一手,故其体例杂芜。如《更法》为论辩体,《农战》、《画策》、《外内》是政论体,《垦令》、《战法》、《境内》则纯是法规条文。从风格来看,其多数篇章语言风格冷峻、朴实无华,体现了法家务实的特点。但也有些篇章运用一些修辞手法,颇具文学色彩。如《徕民》以“齐人有东郭敞”设喻,《禁使》以驺虞和马设喻,等等,贴切而又风趣,增强了说理的效果,我们从中似乎可以捕捉到战国纵横家的影子。
《商君书》历来号称难读,一方面是此书文笔古奥,阅读时有一定文字障碍,加上流传过程中脱文错简十分严重,索解尤难。另一方面商鞅学说与儒家思想背道而驰,在汉武帝以后“独尊儒术”的风气下,法家渐趋沉寂,加上近世学术界有“《商君书》精义较少,欲考法家之学,当重《管》、《韩》而已”(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的认识,使学者对其整理和研究重视不足。
作者争议
对于《商君书》的作者,学界历来充满争议。《汉书·艺文志》法家类:“《商君》二十九篇。”班固注云:“名鞅,姬姓,卫后也。相秦孝公,有列传。”这是最早明确将《商君》的作者归于商鞅的著录。在唐代之前,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到了宋代以后,各种观点逐渐增多。已知最早对《商君书》的作者提出怀疑的是南宋黄震,他认为“其文烦碎不可以句,至今开卷于千载之下,犹为心目紊乱,况当时身被其祸者乎!……或疑鞅亦法吏有才者,其书不应烦乱至此,真伪殆未可知。”不过黄震提出的仅仅是一种怀疑,毕竟文辞的烦碎不能作为伪出的证据,也可能是流传的原因。同期的周端朝也表示“商鞅书亦多附会后事,拟取他辞,非本所论著也。”
一种意见认为《商君书》基本是伪书,持这种看法的有郭沫若、黄云眉顾实刘汝霖等。第二种意见是基本肯定《商君书》的作者是商鞅,这种看法的学者很少,因为学界已经在《商君书》中找到了多处后出的证据,这部分作品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商鞅死后至秦昭王时期的作品;另一类是秦昭王后至秦始皇统一天下前的作品。比如《更法》篇从《四库全书》开始便被质疑非商鞅所作,一般认为是战国时期秦国史官所作。《弱民》篇更是提到了商鞅逝世六十年后秦国攻破楚国鄢、郢之事,还有《错法》篇曾提及秦武王时力士乌获,此人出现时商鞅已经死了二十九年,故此篇决非商鞅所作。
第三种意见认为《商君书》是商鞅遗著与其他法家遗著的合编,此书非作于一人,也非写于一时,持这种看法的有高亨等人。有人也提出的看法是,前两种意见有些牵强,第三种意见有一定道理。《韩非子·五蠹》篇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这说明商鞅确著有此书。
作品目录
汉书·艺文志著录《商君》二十九篇。《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宋史》或著录《商君书》,或著录《商子》,皆曰5卷。宋代郑樵《通志·艺文略》、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都说“今亡三篇”,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则说“今亡其一”,可能是他们所见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记的缺佚篇数也不一样。
而今,《商君书》共有26篇,其中两篇只有篇目而无内容,加上《群书治要》卷36引《商君书·六法》中一段,实际只有24篇半。《诸葛武侯集》中始有《商君书》之名,又称《商子》,现有26篇,其中第16篇存目无文,第21篇有录无文,实存24篇。
相关版本
清人孙星衍严可均钱熙祚等人都对《商君书》作过校释,但文字句读仍难完全订正,其中严可均的《商君书校》“稍稍可读”,遂成为通行本。而俞樾孙诒让于鬯、陶鸿庆等人的学术笔记中所涉《商君书》校勘注释亦颇多创见,不容忽视。近世有王时润《商君书斠诠》、朱师辙《商君书解诂》、陈启天《商君书校释》、简书《商君书笺正》、蒋礼鸿商君书锥指》、高亨商君书注译》、章诗同《商君书》等,是今人阅读《商君书》的必备之书。
主要内容
革新变法
革新变法是法家思想的精髓。《更法》篇详细记述了商鞅甘龙杜挚秦孝公面前争论变法的问题。
针对秦孝公怕变更法度、改革礼制受天下人非议的想法,商鞅说:“行动迟疑就不会有名,做事犹豫就不会成功。我劝君王还是赶快下决心变更法度吧,不要怕别人的批评议论。法度是爱护人民的,礼制是利于国事的。所以圣人治国,只要能使国家强盛,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只要有利于人民,就不必遵守旧的礼制。”针对甘龙“因袭人民的旧礼俗去施行教化,不费什么事就能成功。依据旧法度治理国家,官吏既很熟悉,人民也能相安”的说法,商鞅说:“这都是俗人的言论。”
夏、商、周三代的礼制不同,而都成就了王业;春秋时五霸的法度也不同,而都成就了霸业。所以聪明的人创造法度,而愚昧的人受法度的制裁;贤人改革礼制,而庸人受礼制的约束。我们不能和受礼制约束的人商讨大事,不能和法度制裁的人计议变法。针对杜挚“效法古人就没有错误,遵守旧礼就没有奸邪”的说法,商鞅说:“古代的政教不同,我们效法哪个古人?帝王不相因袭,我们拘守谁的礼制?礼制、法度要随着时代而制定,命令要符合实际的需要。所以我说,治理人民,并非一个方法;为国家谋利益,不必效法古人。”
“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成为商鞅倡导变法的名言。《开塞》篇从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入手,论证了战国末年只能实行法治,才是可行的治国道路。“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从而说明只有变法革新,才能使国家富强兴盛。
重农重战
这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商君书》中有关重农重战的论述最多。如《农战》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靳令》说:“农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朝廷让人民拿剩余的粮食捐取官爵,农民就会卖力耕作。《算地》说:“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胜敌而革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国家富强的功效就在农战两项。
《去强》说:“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兵起而胜敌,按兵而国富者王。”《垦令》篇还提出了20种督促人民耕垦土地的办法。如国家按统一标准征收地税,农民负担的地税就公平了,国君讲求信用,百官不敢作弊,农民就会积极耕种土地。可见。重农重战。是法家治国的根本大计。
重刑少赏
加重刑罚、轻微奖赏(有时也说厚赏),是法家的重要思想。《错法》篇说:“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常明,则民竞于功。为国而能使其尽力以竟以功,则兵必强矣。”《去强》篇说:“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加重刑罚,减轻赏赐,就是君上爱护人民,人民就肯为君上死。加重赏赐,减轻刑罚,就是君上不爱护人民,人民就不肯为君上而死。《去强》又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也就是说,用刑罚来免除刑罚,国家就治;用刑罚来招致刑罚,国家就乱。《开塞》说:“治国刑多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可见法家是重刑而轻赏的。
对如何执行刑罚时,法家主张要统一刑罚。《赏刑》说:“所以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这就是说,执行刑赏对谁都一样。
重本抑末
这也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壹言》篇说:“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所谓“末”就是指的商业和手工业。《农战》篇说:“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农战矣。”“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政,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可见,法家对空谈是排斥的。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家,法家著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批判地吸收民族文化遗产的精华,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治观
在中国语文中,“自治”二字作为一个固定词组连用,盖始自《商君书》,在其《定分篇》中,“自治”一词,凡三见。曰:“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曰:“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又曰:“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从字面的意思看,《商君书》中的“自治”,是指民众自己治理自己。法家学派中,商鞅一派最重视“法”的功能,他们强调整个社会应在法制的控制之下,依法而行事,吏民皆知法守法,在这个前提下,民众做好自己分内的职事则可,此即为“自治”。但是,在《商君书》特定的语境下,“自治”仍有自己特有的意涵,即第一,“自治”是法制框架下的“自治”,实际上是法制框架下的无条件顺从;第二,从中可能体察出民众自由和权利的缺失。笔者不揣浅陋,略述其所以,以就教于方家。
军事思想
《商君书》的大多数篇章都涉及军事,其主要的军事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积极主张战争
它认为战国时期是武力征伐的时代,“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开塞》)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战争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要立足天下,称王称霸,就必须从事战争,“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反对所谓“非兵”、“羞战”的论调,明确肯定战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战去战,虽战可也。”(《画策》)
农战结合
它认为,农耕为攻战之本,因为农业生产不仅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而且人民致力于农耕,才会安土重居,从而为保卫国土而战。农、战结合才能使国富兵强。
重刑厚赏,以法治军
“赏使之忘死,威使之苦生……何不陷之有哉!”(《外内》)通过刑、赏要造成人民“乐战”的风气,“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赏刑》)
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战略、战术
主张明察敌情,量力而行,权宜机变,灵活主动。强调用兵作战要“谨”,反对盲动。注重士气在作战中的作用。在《兵守》篇中探讨了守城防御作战。
作者简介
商鞅是中国历史上家喻户晓的人物,提到他人们便会首先联想到“商鞅变法”,商鞅变法作为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是被历代改革家们屡屡援引的变法成功的范例。
商鞅是卫国公子的儿子,姓公孙,人们称他公孙鞅卫鞅,后来因为他率秦国军队打败了魏国,秦孝公把商(今陕西商州)这个地方赐给他,封号“商君”,后人便习惯于叫他“商鞅”。商鞅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少好刑名之学”,形成了以法治国的认识。公元前361年闻秦孝公求贤令,便携带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几经磋谈,得到秦孝公重用,遂“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史记·秦本纪》)。周显王十三年(前356)和十九年(前350)先后两次实行变法。
商鞅在秦国执政近二十年,使偏居中国版图西北角落、一度被“以夷狄视之”的秦国一跃跻身于富强国家之列,后世遵循其法,逐渐在诸雄争霸中处于优势地位,一百多年后秦始皇统一中国与商鞅变法奠定的坚实基础不无联系。
商鞅推行变法,为取信于民,也颇动了一番脑筋。变法令下达后,商鞅以三丈高的木头置于国都南门,悬赏“十金”将木头搬到北门,但没人相信会有这样的好事。他又将赏金加到“五十金”,终于有人前来尝试,果然得到了赏金,百姓始相信其法令言而有信。又值太子犯法,商鞅惩罚了他的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后公子虔又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这一赏一罚,在秦国起到了震慑的效果,是秦国上下都能奉公守法的重要原因。但商鞅执法严明也触犯了许多权贵,秦孝公死后,商鞅遭公子虔等贵族诬害,最终被车裂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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