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这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基本信息
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
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法律体系
定义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
转让权、
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
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
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
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内容
2.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
《民法通则》、
《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
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
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
3.行政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
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
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
商标权与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服务商标的保护及
行政执法措施等。
法规及规章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
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
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5.有关的
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
《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涉及问题
第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
目前的《
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如
气味商标、
声音商标、
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
商标保护客体。
第二,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
在注册人范围上,将考虑允许以
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将根据
《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现行的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加以简化,如申请书件数量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
第三,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
处罚力度的趋重化。
基本特点
商标专用权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如
询问、检查、调查、
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
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
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
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
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
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
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
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1、
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
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
商标出质,设定
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a 明示抛弃
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
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b 默示抛弃
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
商标保护期限届满,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
措施
商标专用权
1.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政保护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有重点地打击
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实施了重点保护,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共收录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80件,其中包括24件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活动。1999年,
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了近20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好评。
2.加强对全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复;对地方司法机关咨询的答复;对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督办大要案件;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宏观指导。
3.对非法印制、买卖
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加强对商标印制环节的管理,开展
商标印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9年,全年共查处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的案件3244件,堵住了侵权
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有效地遏制了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
4.拓宽商标监管的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指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
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商标监管,特别是对服装、日用小商品等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派员连续参加了中国广州
出口商品交易会、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使侵权
假冒商品在流通环节得到了遏制。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分别确立了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做到了
标本兼治。
5.加强对
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
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涉及日本企业的有“
YKK”
拉链案、“SONY”VCD案、“
松下”电池案和“花王”
洗发液案等。
6.搞好商标法制宣传工作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通过培训、
座谈会、
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现状分析
观点
(一)侵权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关于主观上的过错是否是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
要件,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无主观过错,则不构成
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
侵权行为不一定必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有时可以适用
无过错原则,如《
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均可以理解为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可以适用过错原则,如无过错就不承担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如
美国商标法中规定,只有在故意侵权时,被侵权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观点。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如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其“明知”,或根据事实,明显是属于“应知”的,但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
规定
必须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将许可
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
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改革开放政策
(三)
委托加工问题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委托加工行为大量出现,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生产工厂,为其加工产品,进行出口或在中国销售。委托加工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受托方自己无权销售其为委托方加工的产品,这类行为比较容易管理,双方只需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是受托方有权销售其为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双方必须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托方的行为属于
商标侵权行为。
缺陷
(四)商标不正当注册问题近年来,商标不正当注册现象屡有发生,注册的数量及危害程度日趋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的
商标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公众
法律意识淡漠的体现。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应坚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由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五)责令赔偿问题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增加的同时,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也日趋复杂。在中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可以处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但目前的法律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损害赔偿行为的性质未予明确,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导致实际执行效果较差。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不仅包括行政意义上的处理,而且应包括
民事权益上的维护。
权利冲突
(六)商标权和其他权利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专用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商标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冲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等。这些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第二,各个权利的确定主体不同,相互之间在确权时缺少沟通;第三,公众法律观念的问题,如企业商标与
商号不统一,不注册自己的商标,不正当注册他人商标等。我们认为,解决这些冲突应坚持诚实信用、保护
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调整范围
(七)
服务商标保护问题1993年修正的《
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自此以后,中国的服务商标注册数量不断上升,有关服务商标保护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全球战略
(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随着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商标这一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源,其知名度的高低对于企业
全球战略的实现来讲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对此也有深刻认识。近年来,中国涌现出一大批
驰名商标,这也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集中体现。如“
海尔”、“
同仁堂”等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国际知名度。
高新技术
(九)与网络有关的商标问题网络作为一种高新技术,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不再仅是信息传播的工具,而是影响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力量。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
网络虚拟社会将会像现实社会一样存在于地球之上。中国的网络普及迅速,目前全国的上网人数已达700万。网络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涉及网络的商标问题不断出现,从最初的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到网上广告、
网上购物问题,均与商标专用权密切相关。
法律的衔接问题
(十)与
WTO及其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1999年,中国加入WTO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中国先后同美国、加拿大等WTO的重要成员国就中国加入WTO达成了双边协议,中国有望在今年成为WTO的正式成员,这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WTO主要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来保护知识产权,其主要内容是:相关标准、执行及争议解决。加入WTO,将对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执法的稳定性、公开性方面。
通用原则
通用性是指商标应当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商标的通用性,是由商标自身的功能需要在不同的载体和环境中展示宣传商标的特点所决定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商标在不同环境下的通用性。从商标的识别角度来讲,要求商标能通用于放大或缩小,通用于不同背景和环境中的展示,通用于不同媒体和变化中的效果。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商标无论是被放大或者缩小、无论是在近距离还是远距离、无论是在繁杂的环境内还是空旷的空间中、无论是在
动态环境还是静态环境中,都可保证观者能及时迅速地识别商标。
(2)商标在包装设计中要具有通用性。商标应当在产品造型、包装装潇等方面具有通用性,这就要求商标的造型既要美观实用,还要注意使商标能与特定的产品性质以及包装装演特点相协调。
(3)商标在平面印刷、宣传媒体上要具有通用性。要求商标不仅能适用于制版印刷,还能适用于不同材料载体的复制工艺特点。比如,商标的形象不仅要适用于金属材料的刻、塑、陶、锻等复制工艺还要适用于
不干胶材料、霓虹灯材料等复制工艺,以及适用于电视屏幕的复制工艺。
法规
《商标法》规定了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的标的既包括相同商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与读音相同)专用权,也包括类似商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专用权。
《商标法》还明确,申请人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能代表其享有商标权,也就是说,在未拿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的前提下,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均属侵权违法。
《商标法》,依危害程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被处以25万元至违法金额一倍以上和三倍以下的罚款,为策应保护知识产权升级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大违规成本。与此同时,加快商标注册申请的智能化脚步,通过严密与快捷的技术比对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封死在申请端口。参照核心商标10年的保护期,边缘商标的保护期不妨适当延长至5年。为防止稀缺商标资源的闲置,可通过减免税收、技术补贴及奖励等手段鼓励商标持有者在商标二级市场交易性转让。
《商标法》对注册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为了让商标获得更坚硬和更持久的铠甲,企业当尽可能充分利用申请注册
驰名商标这一策略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