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大蒲莲猪,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外在感官特征
嘉祥大蒲莲猪体型较大,被毛全黑,鬃粗而密,头长额窄,额部多皱褶,有“川”字型皱纹,呈莲花状,耳大下垂如蒲扇,故名“嘉祥大蒲莲猪”。该猪胸部狭窄,背腰较长,四肢粗壮,铺蹄卧系,尾长下垂过飞节。分为长嘴型和短嘴型,长嘴型又称“黄瓜嘴”,体型较小;短嘴型又称“莲花头”,体型较大。
内在品质指标
嘉祥大蒲莲猪瘦肉率47%,皮薄肉嫩,风味佳,肉色正常,大理石纹分布适量。pH值6.18,保水力85%。蛋白质含量20.8~21.4克/百克,氨基酸含量20.09~20.15克/百克,其中蛋氨酸0.572~0.59克/百克,异亮氨酸0.90~0.93克/百克,亮氨酸1.70~1.72克/百克,苯丙氨酸0.95~0.97克/百克,赖氨酸1.85~1.87克/百克,脂肪含量12.32~12.50克/百克,亚油酸8.78~8.81,亚麻酸0.19~0.20。
产地环境
土壤地貌
济宁市嘉祥县属黄泛平原边缘,地形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南部以低山丘陵为主,北部为平原。土壤耕层质量情况是:褐土类都是轻壤或中壤,质地适宜,水稻土都是粘质土,潮土类比较复杂。土壤母质属于冲积性黄土母质和碳酸盐、洪水冲积物,土壤的化学成分组成中,氧化钾、碳酸钙比较丰富,同时含有一定的硫酸盐、氯化物、碳酸盐等盐类,属微碱性,pH值7.5~8.5。其土质状况适合嘉祥大蒲莲猪的饲养,为嘉祥大蒲莲猪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水文情况
嘉祥县有大小河流40多条,全长375千米。境内河道有京杭大运河、赵王河、洙水河、洙赵新河、蔡河等,自西北向东南汇入南四湖。嘉祥大蒲莲猪饮用水,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质要求。pH值6.8~8.4,总硬度316~817,钙化度0.4~1.5,铅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都有一定含量。整个嘉祥县水质完全符合畜禽饮用水标准。
气候情况
嘉祥县属温带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年降水量为641毫米,平均湿度68%,年平均气温14℃,9月份5厘米地温在20℃以上,无霜期214天,年日照时间平均为2581.6小时。整个气候为嘉祥大蒲莲猪提供了优良的饲养环境,适应嘉祥大蒲莲猪的健康成长。
历史渊源
嘉祥大蒲莲猪历史悠久,是嘉祥县古老的地方良种,在嘉祥出土的武氏祠汉画像石中,就记载有
曾参杀猪取信于子的故事。另据《嘉祥县志》,早在春秋时期嘉祥大地就有养殖大蒲莲猪的记载。嘉祥大蒲莲猪主要产区有嘉祥、汶上等地,巨野、郓城、梁山与嘉祥县接壤地区也有饲养,大多分布于
南旺湖区周围,老运河以西,故当地群众称之为“河西秧子”。
2006年,嘉祥大蒲莲猪被列入中国国家级品种保护名录。
2008年,嘉祥大蒲莲猪被列入中国《全国品种志》。
济宁市养殖部门研究利用嘉祥大蒲莲猪为母本,与
斯格猪杂交后代,新猪生长发育速度快,饲料报酬高,肥育性能好,肉质品质好。嘉祥大蒲莲猪在多种疫病的威胁下,表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和抗病性。嘉祥大蒲莲猪及其杂交后代的适应性及抗病力远高于外来纯种猪。济宁市养殖企业确定了发展嘉祥大蒲莲猪的规划。
2015年,济宁市建立了嘉祥大蒲莲猪保种场,加强了选育扩繁,形成了7个血统300头的保种基础群,同时以长白、杜洛克、大约克为父本进行配合力测定,培育优质肉猪。
生产情况
1992年,嘉祥县总投资650万元,占地60亩,建设了大蒲莲猪原种场。该场被评为中国国家级重点种畜禽场、中国全国种质资源保护场、中国地方猪种保护与利用协作组成员单位。
2007年,济宁市扩大大蒲莲猪原种场和养殖场规模,年提供种猪5000头以上;引进国外良种猪,开展“洋三元”杂交,不断提升生猪品质总体水平。在稳定产区29个年出栏千头生猪养殖小区(大户)的基础上,再发展养殖小区(大户)30个,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
产品荣誉
2006年,嘉祥大蒲莲猪被列入国家级保护名录。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嘉祥大蒲莲猪”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嘉祥大蒲莲猪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嘉祥县所辖的
黄垓镇、
老僧堂镇、
孟姑集镇、
梁宝寺镇、
大张楼镇、
马村镇、
万张街道 、
嘉祥街道、
卧龙山街道、
大张楼镇、
梁宝寺镇、
仲山镇、
满硐镇、
纸坊镇等15个乡镇(街道)。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6′00″~116°27′00″,北纬35°11′00″~35°38′00″。
质量技术要求
1、产地选择:嘉祥大蒲莲猪生产严格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避开水源防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管理区、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开。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粪便、病死猪及其产品、排放出的生产废水的处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同时实行生态化养殖,标准化生产。
2、品种选择:核心群猪以同质选配为主,前二胎留足所需数量,所需猪群原则上按公猪血统等量留种,尽可能扩大留种选择差(5∶1),一年一个世代发展。重视一、二胎的繁殖性能,结合同胞及本身的生长发育,依据生产性能测定进行三次选择。选择是应按制定的选育目标,制定出选择指数,严格选择标准,培育多产特点,确保每世代猪都有较好的繁殖性能。对每世代选育的继代猪群进行氟烷敏感基因检测,严防携带氟烷敏感基因的个体入选种猪群。世代选育中不排除引入群外的优良大蒲莲猪,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引进精液和胚胎。
2.1、选种方法:初选:主要根据父母的选择指数、生产性能表现进行选择,选择同窝仔猪数多者、断奶重大且生长发育均匀、无遗传疾病的窝中选留。二选:在配种前根据体形外貌、基因结果进行选择,淘汰生长发育不良,体形外貌不符合标准的猪。三选:在种猪二胎以后根据猪的繁殖性能进行选择,参照嘉祥大蒲莲猪的猪种标准,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猪。
2.2、饲养方案:种猪、育肥猪全部采用标准化饲养,种猪采用哺乳仔猪、保育猪、育成猪、妊娠母猪四阶段分离饲养技术,育肥猪采用哺乳仔猪、保育猪、育成猪、育肥猪四阶段饲养。产房和保育猪舍实行全进全出技术,公猪单独饲养进行人工授精。各饲养区域相对独立、封闭,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生产区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饲养区的人员实行洗浴更衣制度及定期休班制度。
3、生产管理:包括农业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规定:引种必须从取得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运输时对运载工具和饲养用具等必须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引进的种猪须隔离观察15~30天,经检查确定为健康无病后,方可供繁殖、生产使用。按性别、年龄、体重及不同生理生产阶段,进行分群管理、分段饲养,喂给营养均衡,满足各生产阶段营养需要的配合饲料,保证其生产潜力充分发挥,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根据猪种特点、生产性能及生产规模确定繁殖节律,商品猪生产实行连续、均衡和全进全出的工艺流程。保育期抓好仔猪旺食期的饲养,促进生长发育,初生仔猪应作好防疫注射、补铁、补硒等工作。商品肉猪分别进行科学的饲养管理,注意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
4、产品屠宰、产后处理:商品肉猪上市体重在90千克,胴体瘦肉率达47%以上;饲料药物添加剂和兽药的使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推行种猪氟烷基因等与肉质有关的测定工作,及时淘汰不合格种猪。选择优质饲料,防止产生黄膘肉。防止白肌肉,注意在饲料中添加维生素E和硒元素。生猪屠宰检疫按“屠宰加工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规定进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按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执行。
5、生产记录:根据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猪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和生长发育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使用记录;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养殖代码。
6、存储运输:嘉祥大蒲莲猪胴体瘦肉率中等(47%),肉质优良,储藏、运输等按规定用冷藏设备保存、运输、销售。运输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后应消毒,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嘉祥大蒲莲猪生产执行的规范和标准:NY5029-2008《无公害食品猪肉》、NY5027-2008《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T 5030-2016《无公害农产品、兽药使用准则》、NY5032-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和NY/T5339-2017《无公害农产品、畜禽防疫准则》.
专用标志使用
嘉祥大蒲莲猪专用标志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其专用标志的使用具体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济宁嘉祥东三大蒲莲猪养殖协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嘉祥大蒲莲猪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