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0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在2004.09.13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

引言
经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或作品的开发和生产。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与旅游业结合,促进其共同发展。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引导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展销会、博览会等合作交流活动,积极为传统工艺美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六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评审可认定为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请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按照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从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编制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对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三)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四)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五)加强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生产、经营。
鼓励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从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满足消费者需要。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向游客宣传、介绍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旅行社征得游客同意后,可以将参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入旅游团队运行计划。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作品技艺精湛独特、极具表现力和代表性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认定并命名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三条 本省对经认定的工艺美术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工艺美术珍品进行征集、收购并由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经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的工艺美术珍品,收藏单位可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为工艺美术珍品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提供支持,并减免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产品或作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五条 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授予其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本省申报国家评审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应在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师所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的签名和个人标识。
第十八条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每4年复审一次。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评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答复。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评审标准、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投入,积极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种和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培养人才。
第二十二条 对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高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从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进出口、技术服务、引进培养人才等方面对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创作和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其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证书、工艺美术珍品证书或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取消其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伪造或者冒用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签名和个人标识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及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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