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东商会

四川省2004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四川省广东商会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广东在川投资经营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行业的经济实体资源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省级民间社团。本会是一个民间性、联谊性、经济性、独立性、非营利性的合法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商会规模
据有关部门的资料统计,至2006年底止,粤资在川企业共有7430家(包括部分在川的港资企业)。从2000年以来,投资总额计人民币1060亿元,从业人员10余万人。其中在成都市辖区内的粤资企业共3860家。近年来每年新增来川投资企业300家以上,为四川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四川省广东商会的会员单位涉足工业、农业、商贸服务业、房地产业及医疗保健、建筑建材等行业和领域。商会成立以来,积极为会员服务,整合资源,为促进川粤经济服务。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广东商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Sichuan Province(缩写GCCSP)。
第二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广东商会系由在川粤资工商企、事业单位、广东工商企事业驻川机构以及粤籍在川工商企业各界成功人士、社会贤达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服从党和政府的领疔,执行国家政策,敦睦乡谊,促进和谐,加强协作,发挥优势,维护权益,服务发展,为促进川粤两地和国家的经贸、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局,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驻西南(成都)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13楼GH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会务
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和正当权益。
2、组织经贸、科技、政策和行政法令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企业、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3、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川、粤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贸易交流和其他各项经济、科技协作等商务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4、协助工商、税务、公安、质理技术监督、质检、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对会员单位的有关登记、证照办理年检和经常性的业务督查、服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服务质量,密切政企关系。
5、组织会员开展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行业行规教育活动,弘扬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粤资在川企业良好形象。
6、组织会员自愿参加赈灾、扶贫、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活跃会务;组织务员开展参观、考察、联谊、交流等活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兄弟商会组织之间的联谊与交流。
7、承担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委的工作任务。
8、编缉、出版、发行、本会期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川粤资工商企事业、广东工商企事业驻川机构单位及个人,粤籍在川各界贤达,凡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 入会程序与方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审查批准,确定会员资格;
3、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审查同意的在川粤籍专家、学者,成功人士,社会贤达等,征得本人同意,均可被邀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4、颁发会员、“特邀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各项会务活动;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学习、服务等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2、按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3、向本会提供有关资信,参加本会组织、安排的各项会务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的各项会务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开支情况报告;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修政本会章程;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表决,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
5、授权会长会议审批吸纳会员事务;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7、授权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分别处理相关日常会务;
8、审查批准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9、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
1、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一。任期与理事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会议处理日常会务。
2、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敦聘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另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可根据需要吸纳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
1、检查、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日常会务;
2、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
3、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报告、工作计划、本会规章制度和议决的重大事项;
4、处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5、决定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用、解任、辞退及相关待遇;
6、其他须提交会长会议议决事项;
为检查落实会长会议议决事项,可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吸纳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须经会员大会参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须经理事会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为有效。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八年)。
理事会根据章程和履职情况,有权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别作出罢免决议,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施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会议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会长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部门、机构的职责由会长会议提请常务理事会审查、认定。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2、经批准同意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3、政府资助;
4、依法接受捐赠;
5、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财产管理
1、会员缴纳会费及其他收入,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会务活动范围内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2、建立相应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核算、开支和档案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3、聘用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4、本会财产的收支、处置和管理必须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人会的监督。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或社会公布有关开支情况:
5、本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6、本会换届或法人代表更替时必须申请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请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2、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终止;
3、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先行冻结,并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6月22日第二届第二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办公人员职责
一、承担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办理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商会领导汇报办理落实情况。
二、负责公文(包括各类文件、电传、资料等)的签收、拆封、登记、传阅(批)、办理和归档。
三、负责重要电话的记录,及时向秘书处领导请示,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四、负责秘书处公文(包括秘书处文件、年初工作安排、年终工作总结及其它文电)的起草、送审、打印、分发、存档。
五、负责与成都市党政机关、各商会的日常联系,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有价值的信息,为政府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承办会务有关工作,会前做好会议安排,会中认真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抓好会议决定的督促办理。
七、负责接待服务工作
八、负责车辆和专用设备的管理、养护和使用。
九、负责来信来访工作
十、完成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入会须知
四川省广东商会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驻西南办事处和广东在川企业家共同发起,于2004年11月3日正式登记成立。经四川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即“新粤商”的现代式的大家庭。这个大家庭既具家庭式温暖,又具科学理性;既具充分自由和民主,又具相对集中和团结。这个家庭的成员是多元化的,但不论来自何方,不论财富多寡,大家平等相处,以诚相待,以信共存。欢迎您的加盟。入会须知如下:
一、入会条件
1、凡在川投资从事生产、经营的粤籍企业界人士或粤籍驻川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2、凡在川较有影响的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粤籍人士可申请入会
3、热心于加强川粤经济合作的省内外、国内外的团体和个人可申请入会。
二、提交材料
1、由本人向商会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广东商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下载:《四川省广东商会会员登记表》、《四川省广东商会理事推荐表》)
2、入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贵公司简介1份
5、申请人彩色照片2张(1寸),以便制作通讯录
6、提供反映公司风采的宣传资料一份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会员可以获得本会给予帮助或协助解决问题的权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
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6、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2、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向两地政府的建议和有关信息资料;
3、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宣传商会,发展会员。
四、缴纳相应标准的会费
商会账号资料:
用户名:四川省广东商会
欢迎您申请加入四川省广东商会!
地 址:成都市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13楼GH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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