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取得成效的典型

环保模范城市”是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取得成效的典型,是我国城市21世纪初期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最高荣誉。

定义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原国家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的,在已具备全国卫生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全国城市科学发展的杰出代表,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的优秀典范,是全国在强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的模范。
提出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国家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提出的。它涵盖了社会、经济、环境、城建、卫生、园林等方面的内容;涉及面广、起点高、难度大,在已具备全国卫生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投资达到一定标准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创建。
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环保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并已经环保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包括总 则、创建申请、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复 核、监督管理和附则七章,包含56条细则,本办法自2011年01月2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40号)同时废止。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包括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四个方面;
标志
其主要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良好,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
城市名单
截至2012年4月20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区)名单:
1999年:海口市、汕头市苏州市天津市大港区、上海市闵行区
拟申报
江苏:高邮市(高邮市申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正在围绕2016年年内通过省级预评估的要求大力推进重点工作)
贡献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对我国城市环保贡献表现在哪儿?
我们可以来看这样一组数据: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比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高4.96个百分点;空气质量优良率比全国城市平均水平高30.99个百分点;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比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高出3.58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分别比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高出3.14和20.58个百分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则分别高出28.92和25.77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平均值为78%,高出全国城市平均值16.83个百分点。
申请情况
全国已有122个城市和10个直辖市城区政府向环境保护部递交了创建申请,还有大量城市和城区正在积极开展前期工作。湖北、浙江、四川、河北、山西、河南、江苏等省份也正在积极开展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有效期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有效期为5年,不搞终身制。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管理制度是3年一复查,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城市进行约谈或给予黄牌警告,促使城市整改解决问题。今后,我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工作将适当控制数量,保证创建质量,强化监督管理,严格退出机制。一旦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或出现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或者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将被立即取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其申报资格也将被暂停两年。
创建方法
一是紧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一中心,全力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改善城乡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二是建立高效的创模工作机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环保投资机制;三是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四是建立起持续改进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通过创模解决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并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创模道路;五是着力提高环保地位、环保能力、环保水平、环保意识和环保形象。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经济社会
3、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4、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5、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环境质量
8、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0、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13、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6、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7、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8、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19、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2、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环境管理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0、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注:
(1)该指标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鼓励各省(自治区)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可以按照现行指标执行。
(2)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3)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4)直辖市城(区)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参照本指标体系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发展情况
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情况
1997年8-12月,市政府开始部署,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进行分析、调研、学习、准备,确定1998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全力以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其列入1998年度烟台市委工作要点,烟台市市委、市政府26件大事之一。
1998年4月8日,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成立,市长杨金镜任组长,副市长迟焕然任副组长,环保、建委等29个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为创建领导小组成员。
1998年4月21日,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由市政府下发,文件提出创城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主要任务10大类、43项任务和工作措施。
1998年4月24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城动员大会,全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市直机关科以上干部和有关企业参加会议。杨金镜市长做创城动员报告,会上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定了创城责任书。
1998年6月,市政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从有关部门抽调骨干人员集中办公,设立了业务技术、监督检查和文秘宣传3个小组,创城工作全面启动。
1998年8月29-30日,由山东省政协常委、原省环保局局长庄庆臣为组长的山东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预验收组,对烟台市创城工作围绕的任务、指标,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指导。考核组意见,报省环保局推荐烟台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9月23日—24日,由国家环保总局乔致奇司长为组长的国家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调研考察组对烟台进行了调研考察。调研组认为国家考核27项创建指标,烟台原则上已经基本达到了,具备了申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条件。对美中不足的地方,提出了改正意见。同意报总局考核验收。
1988年10月,市政府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上,组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一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二组、市场管理组、食品卫生组、重点项目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整治和清理拾荒组、污染源达标组、烟尘控制和噪声控制组、技术资料组、宣传发动组共10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深入工作,重点落实完成市政府提出的43项任务,迎接国家总局考核验收。
1998年11月3-6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为组长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对烟台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组认为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成效显著,各项考核指标基本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一致同意推荐烟台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并报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审定。
1998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文件(环发[1998]400号),决定授予烟台市、莱州市等五个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1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烟台市政府礼堂举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命名仪式,中共中央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宋瑞祥向烟台市授牌,向市委书记任海深、市长杨金镜颁发“领导奖”,向副市长迟焕然、环保局长姜书福颁发“组织奖”。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同日举行,市政府授予市建委、环保局等41个单位“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先进集体”,10名同志记二等功,31名记三等功,89名由市人事局、环保局给予嘉奖奖励。
1999年12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为组长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和双达标验收复核”验收组对对烟台市(含莱州市)的“双达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调整后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复核。检查认为,烟台市市区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城市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达到国家调整提高后的指标要求。烟台市、莱州市提前一年实现国家提出的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城市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
2001年11月28日至30日,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张力威任组长的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对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组同意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的推荐意见,认定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一致同意通过考核验收,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知》(环发[2001]208号)对招远市拟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并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01年1月4日-14日。
2002年2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授予招远市、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环发[2002]27号),决定授予招远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2002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招远市召开了招远市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荣誉称号授牌仪式暨招远市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国家环保总局王玉庆副局长、山东省政府孙守璞秘书长、省环保局张波副局长、烟台市政府周齐代市长、王国群副市长等参加了授牌大会。新华社、光明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网、中国环境网、大众日报社、山东电视台的记者对会议情况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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