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指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共5章34条。主要内容有: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申请调解,也可真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同级总工会的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兼职组成。此外,对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等问题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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