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体制

国防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形式的总称

国防体制,是国防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形式的总称。国家体制的组成,通常由国家最高领导机构决定。世界各国的国防体制,都具有自卫的鲜明特点,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存在着普遍性规律。一般都要求以宪法法律、政策有关规定为依据,保证中央和上级的统一领导。国防体制通常包括:国防最高决策机构,武装力量统帅机构,国防建设领导管理机构,武装力量的编成,常备军的编成及其编制等。在和平时期,国防体制要适应国防建设的客观需要。在战争情况下,国防体制着眼于快速有效地实施战争决策和指挥,协调各个领域和各条战线,充分发挥国防能力,确保战争的胜利。

简介
国防体制,是国家防卫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以及领导体系的制度。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既互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内容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济体制、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体制、兵役制度、动员制度、国防教育制度以及国防法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体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部分组成。中国的国防经济寓于国民经济之中,实行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中国的国防科学技术及武器装备发展实行国家统一领导的,政府、军队和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中国由全国或局部地区的动员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动员决定和国家主席的动员令组织实施动员。中国的国防教育实行国家、军队、社会、学校和家庭密切协作的“五位一体”的国防教育网络体系。中国的国防法制是依据宪法精神,由兵役法、国防设施保护法等法规以及军队的条令、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等组成的法制体系。
综述
由于国家体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世界各国的国防体制也各有特点。例如美国由国会、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国防部共同负责领导国家防务,实行征兵制和募兵制。英国则由内阁、首相和国防大臣领导下的国防会议决定国防事务,下设国防参谋部,实行募兵制。法国由总统领导下的最高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和限制性国防委员会负责国家防务,实行征兵制。日本设置内阁综合安全保障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主席,下设防卫厅,实行募兵制。印度的国家防务在总统领导下,由内阁政治事务委员会负责,内阁总理任主席,下设国防部,实行募兵制。
国防体制改革
邓小平总结建国后正反两方面经验,在设计筹划经济体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对国防体制问题也作了通盘考虑,作出了重大决策,提出了改革国防体制的任务和措施。
⒈设立国家中央军委,完善了党的领导与国家领导相一致的国防领导体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强调,一个国家,为维护其阶级统治,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不仅要有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而且必须不断强化对它的领导。在国防领导体制问题上,邓小平继承了这一基本观点,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党和国家对军队和国防事业的领导体制更加完善。建国初期,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指出中央军委是党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军委主席就是全军的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军事工作部门。这一体制,坚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中央可以通过党的军事委员会直接领导军队和国防事业;明确了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全国的武装力量在国家主席的统率下,可以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明确了国务院对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这就可以运用国家机器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不过,这一体制只有在党的主席同时担任国家主席的情况下才是适当的。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两部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规定由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这样规定,虽然坚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但没有明确军队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关系,容易被误认为军队独立于国家机构之外,从国家体制来看,不能不说是个缺陷。1982年12月,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其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人大常委会监督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委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宪法还明确,在国家中央军委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并不会改变,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机构,直接领导军队。设立国家中央军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和国防体制的重大决策,它把中共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融为一体,其组成人员、领导机构和领导职能完全一致,确立了由党和国家共同行使领导职责的最高国防领导体制。这样的领导体制,既坚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体现和保证了党对军队具有绝对领导权和指挥权,使军队能够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永远保持无产阶级军队的性质;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系统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从而可以通过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和国防事业的全面建设,也便于全国军民在必要时迅速转入战时体制,增强对突发事件迅速作出有效反应的能力,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央军委。
1、中央军委的组成和职权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4)提出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议案;(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2、中央军委的办事机构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是中央军委的办事机构。
(1)总参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是中央军委的军事工作机关,是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部。总参谋部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并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
(2)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委的政治工作机关,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的党的工作和全军政治工作。总政治部负责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宣传教育工作、保卫工作、纪检工作、文化工作、群众工作、联络工作、军事检查工作和军事审判工作、战时政治工作等。其主要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军队的任务,制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领导全军搞好政治思想建设、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巩固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3)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是中央军委的后勤工作机关,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作战的方针,组织领导全军的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定全军后勤工作的条令、条例、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4)总装备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是中央军委的装备工作机关,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军的装备工作。在高科技条件下,人民解放军的装备工作日益复杂,越来越重要。
五、军区
军区是按战略区域划分的、军队中的一级组织,管辖若干个陆军集团军、兵种部队、后勤保障部队、省军区和军事院校等。军区在中央军委和四总部的指挥下,拟定本军区的作战计划,协调本军区内各军兵种部队的协同作战和军事演习,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的各项工作,直接领导本军区的民兵、兵役、动员、防空和战场建设。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区,对于保证中央军委的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武装力量的建设和作战行动,发挥整体威力,完成战略性作战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⒊健全适应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国防动员体制国防动员体制建设是保障国家平时能有效地积蓄、储备战争潜力,战时能实施快速动员和持续动员,迅速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不断将国防潜力转变为国防实力,以适应战争需要的重要措施。邓小平非常重视国防动员问题,他认为,要赢得未来反侵略战争的胜利,一个条件是,国家综合国力要强,应付战争的潜力雄厚;再一个条件是,战争动员要快,能迅速从和平时期转入战争状态,最大限度地把已经具备的战争潜力转化为技人战争的军事力量。动员先行。国防动员历来是关系国家安危和战争胜负的战略问题。他在主持军委工作期间,为完善我国国防动员体制,突出地抓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体制,寓兵于民,建立广泛的动员先行基础。通过做好动员准备和加强后备力量建设,保证常备军的精简和战时扩编的需要。他曾多次强调,要着眼现代战争特点,摸索战时军队扩编的形式,把动员方案制定好,做好动员准备,战时一个省军区可以成建制地组建军,一个军分区可以成建制地组建师。他还提出,要把军队平时的编制和战时扩编统一考虑。在平时,一方面要适当地裁减军队的数量,实行精兵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动员扩编准备,把军队的精简整编与动员准备工作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和实施,使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二是从国家全局的高度,指明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平战结合问题。邓小平明确指出,解决国防动员体制问题,关键是坚持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的原则把战争动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为此,必须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武装力量、国民经济、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纳入整个国防建设之中。要在加强动员立法工作、健全动员领导体制的基础上,统筹规划,从武装力量、国民经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医疗卫生、城市防空以及全民政治动员等方面,逐步完善动员机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要不断提高国防建设的整体效能和水平,一旦战事发生,保证国家可以迅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反侵略战争中去。根据邓小平的指示精神,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组建了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局部动员为主要形式、以政治动员为先导、以经济动员为主体、以武装力量动员为核心、以人防动员为保障的现代化国防动员体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
中共中央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着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人大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加重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家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军委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实际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之下,设有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装备工作。
为了加强国防领导的协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还建立了协调会议的制度。国防法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国家还建立了国防动员委员会,它是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兼任,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总部有关领导组成。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国家人民武装动员、国家经济动员、国家人民防空、国家交通战备四个办公室。
中国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是根据1982年通过的宪法确立起来的。在对宪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邓小平提出,应当设立国家的中央军委,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应当有所规定。宪法修改草案形成以后,中共中央专门发出通知,对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问题作了详细解释。通知指出,军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应当有所规定,否则,就很不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是有关国家体制和军队领导体制的很重要的规定,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决不是取消或者削弱党对军队的领导。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将是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只是在党内和国家机构内同时有两个地位,而这在国家体制上是完全必要的。这样的领导体制不但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而且便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各方面的工作,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中国国防领导体制的突出特点,就是国防领导权集中在中共中央,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大政方针由中共中央制定,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属于中共中央。中国国防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国防斗争取得的伟大胜利,充分说明这是适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和优势的国防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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